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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2017-08-23 张克锋律所

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作者:苏天宇律师

【案情回顾】:近日,笔者在廊坊中院办理一件刑事案件,被告人崔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3年至2015年间,分别向韩某、吴某借款,回报是月息三分至七分不等的利息。一审文安县法院依据银行往来明细,认定崔某向韩某借款一千余万元,偿还九百余万元,向吴某借款四百余万元,偿还两百余万元,并依据银行往来明细的差值,判决崔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认定为三百余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崔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笔者办理此案。

【法律分析】:笔者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到看守所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案卷,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定性错误,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案件,并为被告人崔某做出了无罪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主观上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致使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对于诈骗罪和民间借贷行为,最主要区分点应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致使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点应从以下几点予以考察:(1)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2)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3)行为人在事后对取得款项的处置情况(4)行为人事后的还款态度。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在借款之初仅借款三十余万,其名下有楼房一套,价值三十万的轿车一部,存款若干,是完全有偿还能力的,且不存在虚构事实,并且借款一千四百余万,偿还了一千一百余万,明显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数额方式错误,也直接导致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约定无效。而本案事实是,包括三名受害人也已经当庭承认,借款利息有的高达月利率五分甚至七分!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了绝大部分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正确计算方式应当是根据每笔借款本金结合实际用款时间和36%的年利率计算出应当偿还的法律保护的利息作为上限,而被告人每次偿还的本息中包含大量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应当认定为偿还借款的本金,这样算下来,被告人应当已经偿还被害人本金和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甚至所谓的受害人可能还欠被告人款项。而一审法院只是简单的按照银行流水,将计算所得的差额认定为犯罪金额,而没有剔除里面包含的大量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明显认定事实不清,直接导致量刑的错误。

二审期间,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并已经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律师提示】:虽然现实中,有的人依靠放贷收取高额利息快速“发家致富”,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纠纷,则诉求不会被支持,甚至还涉嫌高利贷犯罪。为此,提醒大家应该在法律保护的利息内进行民间借贷行为。

注:本文作者苏天宇,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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