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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身份证被人用于贷款,你应该这样做......

2017-09-18 张克锋律所

假如身份证被人用于贷款,你应该这样做......

来源:河北法制网、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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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是某公司员工,收入稳定,一向非常注重自己的信用。本以为很容易就能办一张信用卡,谁知他到某银行营业厅去办信用卡时,却被告知,其身份证曾用于办理个人贷款,且贷款后一直没有还贷,所以他不能办理信用卡。“是谁动了我的信用?”卫先生经回忆才想起来,几年前,他曾丢失过身份证,后到派出所补办了一张。他一直没当回事,没想到这丢失的身份证给自己带来了麻烦。那么,一旦遇到身份证丢失应该注意些什么?遇到身份证被用于贷款又该怎么办呢?

>>>>专家支招

首先,身份证遗失或被盗后要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以防将来遇到麻烦。再者,身份证遗失后,建议找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此外,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上的照片、年龄等项目与申请人认真核对,对发现持用他人身份证的,要拒绝办卡,发现持用假身份证、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并立即报警。

像卫先生这样遇到身份证被用于贷款的情况,当事人要向银行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协调处理此事,同时赶快到公安机关报警。

 “他人持我的身份证办贷款,银行应该对此人进行核实。可我本人未到,却有了贷款记录,银行是否应担责?”这也是卫先生比较关心的问题。

专家认为,借款人持身份证办理银行贷款,银行作为贷款人,在对借款人资质、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后,与借款人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双方应分别按照银行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款项发放、按时归还借款等义务。本质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属于金融借贷关系,均要受到银行贷款合同的约束。

>>>>相关法规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由于卫先生本人未亲自到场,是他人冒用其身份证致其“被”办理的贷款,可见,银行贷款合同并非卫先生本人签署。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他人冒充卫先生与银行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无效。

如与银行协商无果,卫先生可以提供其报警记录、补办身份证信息记录、银行贷款合同上并非其本人签字、银行贷款款项并未发放到其本人手中等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贷款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银行负有对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检查的谨慎义务。卫先生所提到的“被”贷款情况的出现,与银行贷前考察不严、贷后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有着莫大的关系。如果银行贷款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银行作为贷款人,应对银行贷款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对于银行的损失,银行可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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