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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贪心房东为违约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2017-11-01 张克锋律所

“一房二卖”贪心房东为违约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www.sjzlawyerliu.com、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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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看到房价不断上涨的行情,卖方总不惜牺牲诚信把房屋高价另卖他人,导致一方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并遭受经济损失,那么,作为购房者面对违约行为该如何维权?又可以要求赔偿那些损失呢?石家庄律师通过一则案例告诉你!

案例

2017224日,付某(原告)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徐某夫妇(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付某购买徐某夫妇名下房产一套,房价为116万元,税费由徐某夫妇负担,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同时约定签订本合同后,视为中介成功,居间方收取总房价的2%作为佣金,其中买卖双方各承担1%,佣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合同签订后,付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款51万元,剩余购房款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应在2017810日前付清。

2017726日,徐某夫妇又与赵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徐某夫妇行为导致付某无法取得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是付某将徐某夫妇告上了法庭。随后,某中介公司(原告)也将徐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居间费及违约金。

1、原告诉请

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徐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返还预付款51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万元、税费67000元;要求徐某夫妇支付居间费及违约金。

2、法院判决

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被告将收取的定金5万元、预付款51万元返还给付某,并承担在占用该51万元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的差价24万元、税费67000元;被告支付原告中介公司中介佣金以及违约金。

以案说法

1、付某与徐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原因是什么?

徐某、沈某先后就同一套房屋与付某、第三人赵某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付某已经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解除徐某、沈某与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合同被解除后,可以主张那些损失,法律依据是什么?

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定金、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违约金、税费损失等实际产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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