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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仲裁文书即使加盖了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但若无仲裁庭成员签名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7-11-08 张克锋律所

最高院:仲裁文书即使加盖了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但若无仲裁庭成员签名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法门囚徒(fmqiutu)、尚格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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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虽然仲裁回函加盖了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没有仲裁庭成员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庭补正,而上述回函没有仲裁庭的仲裁员签名,不具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

《上海纬群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监督案案》【(2013)执监字第110号】

争议焦点

仲裁文书加盖了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但若无仲裁庭成员签名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第1070号裁决与第1063号裁决是两个独立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苏州中院和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争议双方因第1063号裁决第一项,对案涉1100万元购房定金中的750万元不予返还,其余350万元是否给付而产生的异议,可以申请上海一中院依法审查。华宇公司单方面致函上海仲裁委员会,取得(2006)沪仲案字第1063号回函,虽然该回函加盖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没有仲裁庭成员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庭补正,而上述回函没有仲裁庭的仲裁员签名,不具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江苏高院复议裁定中,将上述回函作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对第1063号裁决释明的法律文件,支持了华宇公司在履行第1070号裁决的案款中扣除750万元的请求,但对纬群公司提出的由华宇公司给付其350万元的请求是否成立却没有作出裁断,因此,该复议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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