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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新时代 投资新未来】金瑞期货邀您一起为财富“加油”

2018-03-24 金瑞期货 金瑞期货

莫负原油新时代,分享投资新未来

【金瑞期货巨献】原油期货学习手册



手册目录


  • 第一章 原油期货知识介绍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原油的分类及产品用途

  • 第二章 开户指南

开户准入条件、流程

  • 第三章 风控规则

交易制度、结算风控制度、套期保值制度、大户持仓报告

  • 第四章 结算指南

结算层次、出入金、资产充抵保证金、结构汇

  • 第五章 交割规则

交割的基本特征、注意事项、基本流程、交割结算价、发票形式及流转、交割违约处理


一、原油期货知识介绍


1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注: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保证金比例已根据2018年3月12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原油期货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了修改。


2

原油的分类


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物,通常是流动或半流动的粘稠液体。分类方式上,有按照组成、含硫量和相对密度(API度)等多种不同的标准,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割品质为按照含硫量和API进行划分,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




3

原油产品用途


原油通过一定的炼制加工流程可以生产各种原油产品,其产品主要有:1.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等燃料;2.材料工业、有机化原料;3.各类机械的润滑材料;3.建材工业、轻工、纺织材料以及新材料的原料;4.农业化肥原料。其中,汽柴油等燃料产品为原油的主要产品。


来源:上海国际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合约交易手册》


二、开户指南


1

开户准入条件


投资者申请开通原油期货交易权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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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流程


备注:特殊单位客户及已经取得能源中心有效交易编码的客户申请能源中心开户,可以不适用适当性准入条件中关于可用资金、知识测试、交易经历要求的相关规定,但仍需满足针对个人或一般单位客户的其他要求。


三、风控规则


1

交易制度


1.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09:00-10:15、10:30-11:30和13:30-15:00,连续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21:00-次日02:30。法定节假日前第一个工作日(不包含周六和周日)的连续交易时间段不进行交易。


2.交易下单数量:

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结算风控制度


1.交易保证金制度:

原油期货采用保证金制度,不同交易时间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同,详情如下:



2.持仓限仓制度:

客户在一定时间内持仓额度不能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特殊申请情况除外。详情如下: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3

套期保值制度


企业法人客户可通过期货公司向能源中心申请套期保值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分为一般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4

客户大户持仓报告


1.报告标准

客户在某期货合约的买(卖)持仓(同一方向上一般持仓与套利持仓合并计算,下同)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时,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


2.报告豁免

客户在某期货合约的买(卖)持仓首次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并报送大户持仓报告后,其在该合约同方向持仓再次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时,可以免除再次报送该合约同方向大户持仓报告的义务。

但在某期货合约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停板时,客户在该合约的买(卖)持仓如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仍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进行大户持仓报告。

此外,当日收盘后某期货品种持仓量较前一交易日持仓量增加20%以上(含本数)时,客户在该品种任一合约上的买(卖)持仓如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也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进行大户持仓报告。


四、结算指南


1

原油期货结算层次


原油期货分为三个层次:

一、交易所对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进行结算。

二、期货公司对境内客户、境外客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结算。

三、境外中介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境外中介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在结算方面的区别主要在于境外中介可以委托境内多家期货公司进行结算,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只能委托一家期货公司进行结算。



2

原油期货出入金


对于境内客户出入金,支持人民币银期转账功能和手工出入金。

对于境外客户出入金,支持人民币和美元银期转账功能,不支持手工出入金。支持人民币和美元银期转账的银行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星展银行。



3

资产充抵保证金


可充抵保证金的资产目前有原油标准电子仓单和美元外汇。


1.原油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支持原油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开展此项业务的客户需开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标准电子仓单系统,通过该系统办理此项业务。原油标准电子仓单的充抵比例为80%,充抵金额计算公式为=原油标准电子仓单桶数×原油期货最近月合约的结算价×充抵比例。充抵金额与期货账户中的货币资金的比重不得超过4。此项业务需收取质押手续费,具体费用标准参照能源中心费用标准收取。


2.美元充抵业务

境外客户可用美元充抵保证金,境内客户则不能办理该项业务。美元充抵保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美元资金金额×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折算比例。其中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天上午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比例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比例计算。


4

原油期货结购汇


原油期货的结算币种为人民币,投资者在交易原油期货过程中产生的盈亏、手续费、货款、入库定金等项目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对于境外的客户,若结算时期货账户的人民币不足以扣除亏损和手续费等项目时,将会对期货账户中的美元进行结汇,将美元兑换为人民币。若客户开户时签署的合同中盈利接受币种为美元、且结算时产生净盈利、货款收入等项目,将会对客户账户进行购汇,将相应的人民币换成美元。

期货公司换汇时间通常为当日结算后和第二天盘中。



五、交割规则


1

交割的基本特征


1.原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

2.原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3.原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


2

交割的注意事项


1.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2.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3.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以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另有约定的除外;

4.原油入库应当交纳人民币1.5元/桶的申报押金;

5.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原油拟入指定交割仓库的30天前向能源中心办理入库申报;原油入库有效期为原油拟入库日期前后各5天;

6. 仓储费为人民币0.2元/桶•天,由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上期能源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

7.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8.其他费用如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3

交割的基本流程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1.第一交割日(申请)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2.第二交割日(配对)

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

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


3.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


4.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

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4

交割结算价


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1.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2.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5

发票形式及流转


1.发票形式:

(1)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内机构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单位应向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向买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单位应向境内或境外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外机构时,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卖方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并以此作为免税依据。


2.发票流转:

(1)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向卖方会员开具发票;

(2)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

(3)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

(4)买方会员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开具发票。


6

交割违约处理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2.计算买方、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发生交割违约后,能源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守约方。

一方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数量乘以交易单位乘以交割结算价后的20%作为违约金,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买方、卖方均违约的,能源中心按照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收取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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