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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申报准则CRS中的国际反避税先锋角色(一)

2016-11-22 Elton Wang 华尔街俱乐部

香港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颁布《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香港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关于自动交换金融财务帐户信息(AEOI)的最新国际准则。OECD的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这一全球标准,将成为香港用以披露非香港税务责任个人和公司在居住国以外的金融财务资料。新的税法修订条例于2016年6月22日获立法院会通过后,香港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CRS共同申报准则。截至2016年10月28日,已有超过104个国家承诺遵循CRS。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均须制定相关程序以满足CRS的申报义务。在CRS架构下,香港的金融机构自2018年开始,每年需辨识及向香港税务局(Hong Kong InlandRevenue Department, IRD)申报海外税务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财务帐户,并提交相关资料。



香港与中国大陆有着千丝万缕的各种关系。随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4日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许多中国大陆与香港有金融财务交流的跨境高净值人士和实体企业越来越关心香港在CRS申报准则中的立场和态度。国家税务总局的《征求意见稿》已经使中国大陆所有的金融机构和高净值人士紧张起来了。但是,目前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其影响还不是立竿见影的,真正立竿见影影响中国高净值跨境资产配置的是与中国大陆近在咫尺的香港!如果说中国大陆在全球反避税金融财务信息交换CRS中打响了一枪,那么,香港就是实实在在的打响了第一枪,而中国大陆紧随其后。为什么这样说呢?究竟香港有什么样的CRS申报程序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呢?香港在CRS中的申报交换的金融财务账户内容又会是什么呢?具体来说,中国大陆高净值人士或企业拥有香港银行账户、香港保险、香港信托或基金等的金融资产的影响和后果是什么呢?香港在CRS申报交换的金融账户持有人对象又是谁?如果出现在香港CRS申报交换资料的虚假申报情形又会有什么样的处理办法和后果呢?香港模式对中国大陆和台湾有什么样的参照意义呢?带着这么多问题,我们一一为你来解答。




一、香港政府和香港立法会在CRS中的坚定立场




为提升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经合组织OECD在2014年7月公布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帐户数据的标准,呼吁各地政府向金融机构取得详细的帐户资料,每年与帐户持有人所属居住地的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数据。经合组织OECD税务透明化及有效交换数据全球论坛FTA已邀请所有成员(包括香港 )承诺实施有关自动交换数据的新国际标准。在 2014年 9月 15日,香港政府向全球论坛表示,香港支持实施自动交换数据的新标准CRS,以期在2018年进行首次自动交换数据。




香港政府于 2015年 4月 24日 至 6月 30日就香港新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建议展开咨询工作。在香港立法会的咨询中,香港政府当局表示,目前已有超过90个税务管辖区公开承诺会 在 2017年 或 2018年实施自动交换数据。自动交换数据被国际社会视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国际税务合作模式和新的国际标准,而鉴于这种愈见殷切的期望,香港有必要制订所须的法律框架,以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否则或有可能被视为不合作的税务管辖区,甚至被标签为"避税天堂",以致影响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竞争力。

 


经过在2015年4月至6月进行公众谘询后,香港政府于2016年1月8日向立法会提交了条例草案,有关条例草案于2016年6月22日获立法会通过。2016年6月30香港特首梁振英签署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也即香港税法2016年第22号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数据订立了法律框架。






二、香港实施金融财务账户自动交换信息标准CRS的前提已经成熟




自动交换金融财务账户信息是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活动。经合组织OECD在2014年7月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财务账户信息的标准,呼吁各地政府从其财务机构取得相关的财务账户资料,并每年与账户持有人所属居留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该资料。




鉴于国际社会愈见殷切的期望 ,香港在过去数年一直努力不懈 ,放宽香港的数据交换安排,以紧贴不断演变的国际标准。2010年,香港修订了税例,删除在按请求交换数据的安排之下只可交换关乎本地税务事宜的数据的规定。2013年,因应目前的国际标准是一个税务管辖区须同时具备全面性协议和税务数据交换协议两种数据交换工具,香港政府制订了法律框架,让香港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交换协议。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及金融中心,香港在2014年9月表示支持实施自动交换信息,并在2018年底前首次资料交换。香港对于金融财务账户自动交换承诺的大前提是香港在 2017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香港政府在 2016年年初就向立法会提交立法建议,以便香港实施自动交换数据标准。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信息订立了法律框架。为履行承诺,香港于2018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


与香港开始交换资料的地区是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和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税务管辖区(“交换协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国际税务规则中,只有在这两个协定,也就是“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都签署和成熟的基础上,金融财务账户资料CRS的自动交换才可以有顺利完成的伙伴对象和平台。而截至2016年6月,香港已经与35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全面性协定和7份交换协定。至此,香港为CRS自动交换,在这些协定国家和地区,完全扫清了国际税务规则的障碍,确保CRS自动交换的顺利进行。


香港目前已经分期分批签订了35个全面性协议伙伴包括比利时 (2003)、 泰国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6)、 卢森堡 (2007)、 越南 (2008)、文莱 、荷兰 、印度尼西亚 、匈牙利 、科威特 、奥地利、英 国、爱尔兰 、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 、新西兰 (2010)、 葡萄牙 、西班牙、捷 克、瑞士、马耳他 (2011)、泽西岛、马来西亚、墨西哥、加拿大 (2012)、意大利 、根西岛 、卡塔尔 (2013)、 韩国及南非 (2014)等。 (注 : 括号内标示的年份为签订有关全面性协议的年份) 。


在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可以交换金融财务账户信息的税务管辖区包括安多拉、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百慕大、巴西、英属维京群岛、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曼群岛 、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人岛、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敦、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美国以及及欧盟等。


香港政府当局曾于 2014年 11月 3日的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简介国际社会在提高税务透明度方面的最新发展,以及有关香港采用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措施。议员在财务委员会审核2015-2016财政年度开支预算特别会议有关公共财政的环节中,亦曾讨论关于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事宜。此外,议员在2009年、2012年 、2013年及 2014年的财经事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委员会会议,包括审议《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审议为实施香港分别与根西岛、意大利及卡塔尔国签订的全面性协定而于2013年10月4日刊登宪报的3项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作出的命令、审议为实施香港分别与韩国和越南签订的全面性协议。而于 2014年 10月 17日刊登宪报的两项根据《税务条例》第 49及49(1A)条作出的命令,以及审议《税务(税项数据交换)(美国)令》期间,亦曾经就现行数据交换机制的运作事宜进行讨论。


中国政府已经与香港签署全面协定和双边协定,《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于2015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转自友邦传世精英俱乐部 作者 Elton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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