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香港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申报准则CRS中的国际反避税先锋角色(二)

2016-11-22 Elton Wang 华尔街俱乐部

友邦传世精英俱乐部



三、香港实施金融财务账户信息自动交换CRS的申报主体、对象和内容




香港交换的时间表十分紧迫,香港金融财务机构必须于2018年向税务局提交资料,在2017年开始识别和收集相关财务账户的资料。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财务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在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才属于申报机构的定义机构。而实际上,所有在香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换的对象。




就个人资料而言,只要在香港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务居民都是申报的对象。交换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至于账户资料,交换的资料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现金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




自动交换资料的金融财务账户包括:托管账户、存款账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等。也就是说存款账户、投资账户、储蓄分红型保险或有现金价值累计的人寿保险、信托等都是被自动交换的账户。

 

2016年9月9日,香港税务局又公布了《金融机构指南》(Guidance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载列相关申报规定及尽职审查程序的进一步详细指引,并上载有关集体投资计划的说明及信托的处理细节。《指南》总共18个章节,在这个指南下,特别对信托在第17章专门章节(Treatment of Trusts)做出了细节补充和穿透条款,避免利用信托的架构隐匿金融财务资料的申报。




四、香港实施金融财务账户信息交换CRS中的合规罚责细节




为了识别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要求账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查其税务居民身份,有关的自我证明将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6年。根据《税务条例》的尽职审查程序,所有2017年1月1日后开户的新账户的持有人必须提交自我证明,自我证明如果出现问题,风险由持有人自行承担。至于先前在2017年1月1日前的账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存疑,可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身份,如果账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份,可寻求专业意见。如果账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做出自我证明时,明知或罔顾事实作出在要项上具有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以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港币)。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的资料。




如果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改变引致自我证明资料不正确,账户持有人应该在身份发生改变后30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更新的自我证明。

 

金融财务机构须设立、维持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别哪些账户持有人属于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香港金融财务机构很难免责。在收集资料后,金融财务机构在下一个公历年的5月前向香港税务局申报有关资料,让香港税务局在9月前传送到相关的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每年交换一次。某些逃税风险较低的财务机构和账户,参见《税务条例》的新增附表17C,如政府机构或者公益慈善机构,可获豁免申报。香港税务局将建立一个安全和专用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供财务机构使用,网络服务将包括:账户登记、提交通知、提交财务账户资料报表、检查提交报表的状态、修改和更新账户资料报表等。香港税务局计划在2018年1月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向全部有维持须申报账户的财务机构发出电子通知书,要求机构提交自动交换资料的报表。目前,税务局的自动交换网站正在开发中,成功试运行后,将在2017年7月前提供给金融财务机构进行登记。




针对金融财务机构违规的罚则有三个主要类别,以制止违规和提交不正确报表及有意图欺诈的情况。一般罚则是10,000元港币的第三级罚款,最后一类的罚则为第五级罚款50,000元港币和监禁6个月到3年。


转自友邦传世精英俱乐部 作者 Elton Wang 

本文由「华尔街俱乐部」推荐,敬请关注公众号: wallstreetclub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意见,并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版权声明:「华尔街俱乐部」除发布原创市场投研报告以外,亦致力于优秀财经文章的交流分享。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添加WSCHELP微信联系删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