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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申报准则CRS中的国际反避税先锋角色(四)

2016-11-22 Elton Wang 华尔街俱乐部


六、香港在实施金融财务账户信息交换CRS中对中国大陆居民在香港金融账户的影响


香港在金融财务账户信息交换CRS中将资料交换的大部分工作加在金融机构身上,包含尽职调查义务及申报义务,其对金融机构之影响范围与涉及层面相当广泛,主要包含内控制度、法令遵循及业务发展等等。金融机构在面对CRS之影响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其KYC程序,包含相关窗体之设计及承接新客户流程之修改,同时还必须严密监测现有IT的操作能力。另外,金融机构必须对其内部人员进行CRS规范训练,除强化及落实尽职调查之义务外,亦能在第一时间传递正确之观念予客户端,避免因错误的信息导致业务流失或关系紧张等。




相较于其他反避税手段,诸如CFC或PEM等规定或立法,为何CRS引起更大之震撼,主要原因是其让各税务管辖区的政府突破了税务征稽审查方法中最困难的一点,即掌握到相关的金融帐户信息,并能进一步利用这些咨询做税务审查和征稽,让逃避税行为无所遁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KPMG在2016年8月出版的《反避税全解析-后BEPS时代下税务管理新视界》的税务刊物中,就有关税务管辖区的政府是如何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信息,用图例形象地解释说明了金融机构申报义务之CRS规范(见图)




根据香港《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也就是香港2016年第22号条例,附表17C《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账户》和附表17D《尽职审查规定》,金融财务机构申报的账户界定主要如下:

1. 附表17C类豁除账户:

(1)  退休账户及退休金账户:可获得香港税务优惠的个人退休金账户,每年供款390,000元港币以下,并且该账户的在世最高限额不多于7,800,000元港币。如有不符情形,必须接受附表17D的尽职调查。

(2)  非退休税务优惠账户:可获得香港税务优惠的非退休规管账户,每年供款390,000元港币以下。如有不符情形,必须接受附表17D的尽职调查。

(3)  无任何合约价值的定期人寿保险合约:承保期在受保个人年届90岁之前到期,合约并无任何合约价值,合约非由某承让人以有值方式持有。

(4)  遗产账户:如某账户纯粹由遗产持有,文件包括有关死者的遗嘱或死亡证书的文本。

(5)  代管账户:法院命令或判决的代管账户。

(6)  没有归还多付款项所致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纯粹由某客户就信用卡或信贷安排到期须付结余,不超过390,000元港币并于60天内退回客户,否则,进入附表17D尽职调查程序。

(7)  不活跃账户:任何结余不多于7,800元港币的账户(年金合约除外)。这些账户还必须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在过往3年内,有关账户持有人没有就该账户主动进行交易,亦没有就该持有人在申报财务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主动进行交易。或者,在过往6年内,有关账户持有人没有就该账户与有关申报财务机构进行沟通。或者该账户按照有关申报财务机构的正常操作程序,被视为不活跃账户。就低于现金值7800港币保险合约的账户而言,在过往6年内,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没有就该账户与该账户持有人沟通,亦没有就该账户持有人在该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与该持有人沟通。



2.   附表17D须尽职调查规定账户:

(1)  一般尽职审查规定的低值账户:在有关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其总结余或总价值不超过7,800,000元港币的个人账户。

(2)  须进入加强复核程序的高值账户:在有关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或随后任何年度的12月31日,其总结余或总价值超过7,800,000元的个人账户。

(3)  须进入复核程序的实体账户:账户总结余或总价值在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该账户的总结余或总价值超过1,950,000元港币;或者在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该账户的账户结余或总价值不超过1,950,000元港币,但在随后任何公历年的最后一日,其账户总结余或总价值,超过1,950,000元港币的实体账户。

(4)  须进入特别尽职审查规定的账户:

(A)  对自我证明及文件证据的怀疑:如果申报财务机构如知悉或有理由知悉,某项自我证明或文件证据不正确或不可靠,不论该账户结余或价值大小,则进入特别尽职审查规定程序。

(B)  关于由现金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的个人受益人持有的财务账户:

(a)   如果申报财务机构实际知悉或者有理由知悉,从现金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收取死亡抚恤金的个人受益人或者拥有人都是申报对象,则该账户进入特别尽职审查规定程序

(b)   如果申报财务机构收集所得的、与现金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的受益人有关联的资料,载有该受益人以某个申报税务管辖区为居留地的身份标记,该财务机构即属于有理由知悉该受益人属申报对象,该财务机构进入特别尽职审查规定程序。




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以中国大陆身份人士在香港开始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香港离岸信托、建立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税务管辖区当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所有账户信息将会在中国税务总局收到后进行中国境内的尽职调查程序。

 

该税务条例明显首当其冲会对中国高净值人群跨境购买香港保单和设立香港离岸信托首先产生巨大的冲击。这无疑在中国高净值人群如火如荼的全球化资产配置进程中当头一棒,激起巨大的震动。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和中国建设银行一起所做的调查报告,有22%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在海外资产配置中,优先考虑香港,美国21%次之。配置的资产当中,金融资产和不动产是优先考虑的标的。近年来,大陆高净值人士蜂拥而至香港,购买香港各种大额保险,购买价值履创新高。根据媒体的公开数据,仅2016年上半年中国内地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险新单的保费就达到310亿港币,接近去年全年总和。

目前,2016年10月14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征求意见稿)》就直接造成2016年10月17日上证B指断崖式暴跌6.15%,大量违规资金出逃。而这个仅仅才是“征求意见稿”就已经掀起轩然大波。然而,中国的“征求意见稿”远远没有香港推行的CRS对中国高净值客户人群在香港的跨境资产配置的影响来的立竿见影。因为大家现在看到的还在“征求意见稿”阶段。真正立竿见影的是香港在CRS金融财务账户自动交换框架下的进度。这里与大家再次就前文提到的内容,分享一下OECD国际反避税框架下的惯例流程和前提条件。CRS顺利推行需要完成四个阶段的法律进程和前提条件:一是征求意见阶段。二是正式立法阶段。三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的配合。四是税务资讯交换还得税务管辖区协定的配合。而形势非常紧迫和严峻的是,香港已经全部完成了这个过程。因此,我在过往的CRS专题讲座中,一直称香港是在CRS反避税行动中充当国际先锋角色。它对中国、世界、乃至于将来加入CRS的台湾,都有至关重要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国际上的地位至关重要。


所以,面对香港CRS的推行,中国大陆高净值人群首先受到影响的当属跨境在香港配置的香港保单。简单来说,中国大陆居民在香港购买的有现金值保险,其价值如果超过7,800港币以上,香港保险公司会按照CRS框架协议,自动交换有关资讯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香港保险在大陆市场何去何从?与购买香港保险相关联的香港个人银行账户和离岸信托又该如何继续?尤其是当香港CRS自动交换资料到达中国国税总局后出现的一系列连串反应,比如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该资金出境渠道的外汇合法性、和该收入是否及时合规申报并交纳税款等问题,又该如何应对呢?

在全球化资产配置的过程中,如果收入来源合法并合法申报税表,缴纳税负,在中国税务机关收到该交换信息后,需要认定的主要内容就是有关金融账户的款项进出香港是否是合规合法的程序调查了。因此,在香港CRS后时代,对进出香港的大陆金融账户资金的来源和渠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  我们前文提过,根据2015年10月12日香港政府对交换金融财务账户资料的公开回复中,称香港政府不会把税务主动申报或税务特赦作为金融财务账户资料交换的前提。直接来说,即使交换的伙伴协议国家或税务管辖区没有特赦条款,比如香港金融机构的客户是中国大陆籍人士,一旦因为资料交换,香港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的中国大陆籍客户为此遭受牢狱之灾或逃避缴纳税款罪,香港仍然会与对方交换资料。如果该项款项没有在伙伴协议国家税务管辖区申报,比如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在5万人民币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可以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2. 鉴于中国政府有相关的外汇管制条例,特别是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对常见的外汇出境如:地下钱庄、境外刷卡、借用信托或QDII通道团购、每年个人等值5万美元分拆购汇、内外循环套汇等都是违反中国国内目前的正常法规对于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的。按照2008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7章第39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香港在实施CRS自动交换后,对中国大陆高净值人士跨境资产配置的冲击是不可估量、非常严重的。为此,在全球化资产配置中,寻求有国际背景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税务专业人士的服务在中国越来越受青睐。





七、香港在金融财务账户信息自动交换CRS实施中对台湾的参考意义


台湾目前尚未加入 CRS,但台湾政府已经表态,积极争取在2018年内加入金融账户自动交换协议CRS。台湾行政院认为,台湾如果不加入,会被 OECD 经合组织视为不配合反洗钱政策,对以国际贸易为经济重点的台湾来说,影响很大。台湾行政院目前的讨论是,参照香港的做法。香港,无疑又为台湾加入CRS树立了先锋模范的榜样。台湾加入后,最受影响的是大陆台资企业透过香港离岸账户操作者,或者在大陆居住满5年已符合大陆税务居民身份者,未来2018年在CRS后将无可遁形。请中国大陆银行业界和金融机构务必开始关注和关心您的台湾客户了,虽然还有一年时间,但是从现在起就为他们提供最前瞻性的咨询和未雨绸缪的建议。



转自友邦传世精英俱乐部 作者 Elton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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