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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基督教,美国宪政是万万不可能的

苹果树姊妹 华尔街俱乐部 2019-04-28



 


前言

   美国宪政的建立,少了基督教,是万万不可能的。华盛顿有一句话,体现了当时美国国父们认为基督教对于国家的重要性:“理智和经验都告诉我们,没有基督教的原则,国家的道德就不可能建立。” 1787年美国宪法的最后一句:“上帝鉴察,我们签上自己的名字。”



     1787年,美国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在组建新国家并制订宪法时,并不打算采用从未被实践过的新理念。宪法的制定者们将其政治观念建立在人类已经尝试过、经受过历史检验的理念上。这群人非常聪明,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并且博览群书,又有信仰,他们把接触过的最佳理念集合起来,用来建设美国政府。





一个人的人性观决定了现实中其对政府的选择,正如亚当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所说:“政府本身不就是人性的集中体现吗?”举个例子说,假设有一个人,他同18世纪许多法国哲人一样,相信人性基本是善的,或者说人性正在不断改善,以至成圣。因为这个人认为人类是没有私心的,会时时把他人利益放在心上,他就会觉得没必要设置严厉的刑罚。工作上“各尽所能”、财富上“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就很可能深受他的青睐。除此以外,他会信任国家统治者的良好动机,不认为有必要在宪政方面对他们的权力加以限制。同时,他也信任其他国家的善良动机,认为没必要设置国防。
 




另外,再假设有这样一个人,他相信人类基本上是恶的,并且自私自利。他也相信人性基本上是持续的、不变且难以改变的(除非靠耶稣基督的救恩)。在这样的人性观影响下,他便倾向于选择法律严谨、刑罚严明的政体。对于改革或废除刑罚的主张,他会抱着怀疑的态度来审视。他相信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所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信任政府官员的动机,按杰弗逊的话说,他希望“用宪法之链将他们捆绑起来”。他对国外势力也持怀疑态度,倾向于建设一支强大的国防队伍来阻止侵略,保卫国家的自由和安全。





一个人的人性观确实会对他的政府观产生深刻的影响,基督教强调人类天生有罪,无法取悦于上帝,正如保罗所说,“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马书7:18)。人类没有能力救自己脱离罪恶,也无法以任何方式救赎。他唯一的得救盼望就是死在十字架上为人类罪恶代赎的耶稣基督。但人类存在罪性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就无法行善,上帝将祂的普遍恩典赐予了人类,并通过人类的理性和良心彰显出来。上帝将律法刻在人类心上(罗马书2:14—15),使外邦人也有基本的是非之心,可以成为一个好公民、好员工、好丈夫、好父亲。但产生这种内在正义的动机复杂,因此是有瑕疵的,不能取悦于上帝。正如以赛亚所说,“我们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以赛亚书64:6)。


     这就是美国国父们所持的人性观,他们对当时法国自由思想家们的乌托邦构想丝毫不感兴趣。他们知道,人类常常无法基于社会公益等无私的动机来行事。相反的,对于大多数人,我们经常所能期待的最多不过是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是既利己又利人的,如从事有建设性的工作是为了赚钱养活自己和家人,遵守法律是为了避免坐牢,等等。





    美国国父们所设计的政体就是以这样的人性观为基础,他们意识到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权力来遏制民众的邪恶冲动。太软弱的政体无法约束民众,最终将陷入无政府和混沌状态。《邦联条例》就是前车之鉴,制宪先贤们是耳闻目睹了的。但他们同时也意识到,统治者也有罪性,因此不能赋予其绝对的权力,否则统治者就会运用这些权力来加强自身势力、压迫民众,最终变成独裁者。因此,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美国制宪先贤们要面对的绝对大部分问题,都是关于如何对罪和权力建立相应的制约和平衡机制。鉴于人类的罪性存在,应当恰如其分地分配政府的权力,才能使政府既有足够权力有效地服务和制约民众,其权力却又不致膨胀到变成独裁和压迫民众的力量。





撒母耳·卢瑟福牧师(1600—1661)的经典著作《法律为王》强调,《罗马书》13章1—4节和圣经其他经文均已指出,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但上帝是通过人民赋予统治者权力,人民建立某种政体并选择特定人选担任他们的统治者,统治者按照上帝指示行事。卢瑟福特别强调有限政府,人民根据上帝的旨意,仅给予了政府有限的权力,并且是有条件地给予,如果统治者违反了契约条款,人民保留与其解除契约的权利。因此,如果统治者违背上帝的律法和自然规律,破坏人民的基本自由,他的权力就失去合法来源。在这种情形下,就没必要继续遵从他。事实上,他应当受到抵制。抵制这样的统治者是基督徒的责任,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卢瑟福的《法律为王》对英国光荣革命影响极大,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卢瑟福的有限政府论也构成了美国独立战争抵制英国政府权力扩张的基础,殖民者的口号为“反抗专制统治者就是服从上帝”。





基于人有罪性的观点,基督徒拒绝给予政府过多的权力,权力有腐败趋势,并且可以用来打压别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统治者的权力必须予以妥善地监督并分权制衡。有限政府的观念是美国宪政理论的基本原则,政府权力有限,且权力是上帝通过人民授予的,制宪先贤们预设的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仅限于人民通过宪法托付其的权力。




此文资料来源《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作者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法官、宪法律师兼历史学家及知名作家,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前检察官和少年法庭的判决法官。



转自走进基督教 作者 苹果树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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