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体诉讼,股民起诉的九大事由,上市公司面对的九大风险敞口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资本市场的规则 Author 陈波 律师
序号 | 事由 | 法律依据 |
1. | 虚假陈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2. | 内幕交易 |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 | 操纵市场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 | 违反承诺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 | 违规收购 |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 | 股市黑嘴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 | 违规征集股东权利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 |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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