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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监会修订法规添加“家族办公室”为合格机构投资人,FO可投资SPAC定增(PIPE)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概股俱乐部 ,作者中概股协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简称美国证监会)今年动作频频,继今年上半年对私募的主要法规Regulation D 作出一定幅度的修订后,最近又对Regulation D旗下的Rule 501做出修订,添加了几类新的“合格投资人”,其中包括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

          20213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简称美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新的规则,以实现私募框架的现代化。目标是简化、协调和改进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私募和豁免发行的类别,以帮助促进资本交易,同时保留或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2021826日,美国证监会颁布新的法规,扩大其Regulation D项下Rule501对合格投资人的定义,把印第安人部落、联邦或地方政府组织、基金会和外国政府组织等,在符合一定其它条件的情况下,添加为合格投资人的定义中。其中,该法规专门对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做了规定。


          根据SEC新的法规,如果“家族办公室”(定义见《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项下Rule202)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合格投资人的定义:


         (a)管理的资产至少为500万美元,

         (b)不是为收购特定证券的特定目的而成立;以及

         (c)他们的预期投资由一个在金融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知识和经验的人指导。


         该家族办公室有能力评估预期投资的优点和风险,被添加到“合格投资人”类别中。此外,次类家族办公室的客户”(定义见《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项下Rule202)也被被添加到“合格投资人”类别中,条件是该投资是由家族办公室指导下进行的,这些符合资格的家族理财室的“家族客户”(定义见《投资顾问法》颁布的规则202)也被添加到“认可投资者”类别中。


      因此,符合条件的家族办公室可以作为合格机构投资人参与到美国私募等交易中,特别是最近两年风靡华尔街并引起很大争议的SPAC的初始并购中被广泛采用的PIPE(对上市公司股权的私募,类似于中国的定向增发),是属于私募的一种,一般只有合格机构投资人才能参与。据统计,70%左右SPAC的初始并购都采用的PIPE作为融资的手段,家族办公室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参与到SPAC初始并购的PIPE中去了。


转自中概股俱乐部 作者 中概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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