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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是对客家族群的一种警醒!

2015-11-11 客家精英手机报


台“立法院”通过全球首部《客家基本法》,

该欢呼还是该悲哀?

大陆客家将何去何从?

早在2010年1月5日,为了保障多元文化和语言及保障客家族群的集体权益,台湾“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全球首部《客家基本法》。法案中“什么是客家人”做出了定义,并作出如下规定:政府应该定期召开全台湾客家会议;客委会对于客家人口达到1/3以上的乡、镇、市、区,应该列为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等。法案中还要求政府订定“全台湾客家日”。总体来说,整部法律通过了许多保护台湾客家文化的具体条款。

对于这部姗姗来迟的《客家基本法》,全球许多客家人为之欢呼雀跃,因为这是有史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立法保护客家文化。从此以后,台湾客家乡亲在保护母语、保护自身文化的时候,不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开始有法可依,从而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因此,这确实很值得高兴。更加要提到的是,近年来客家族群受各方或明或暗的打压,已经成为全球族群人口流失最为严重的族群之一。台湾客家乡亲能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争取到政府通过这样一部法律,显得尤为不易。

然而另一方面来看,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悲哀呢?全球有着五千万以上的客家族群;号称有华人的地方就有客家人的客家族群(在台湾也有四五百万之众);一个诞生过黄遵宪、丘逢甲、孙中山、朱德、叶剑英等名人的族群,今日却沦落到要靠政府立法保护,与濒危的少数族群同列的地步,这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

幽壹认为这部法律应该被视为是对客家族群的一种警醒:如果客家人再不关注自己,继续任这种状况发展下去,那么客家迟早会灭亡。不容否认的是,近年来,受全球化冲击,做为一个弱势族群,客家族群的整体生存环境已经越来越差,连传承自己的文化也变得日益艰难。例如粤东粤北、赣南、闽西、台湾苗竹桃等客家大本营,正纷纷受当地其它强势文化的猛烈冲击,处在被逐渐边缘化的境地。至于海内外各地的大小客家语言岛,则更是饱受冲击,处在半灭亡的状态,甚至一些客家语言岛已经完全被其他强势区域群族所同化,在年轻一辈再也听不到一丝客家声。

如今,《客家基本法》是出来了,不过能不能发挥出作用,还是要台湾的客家乡亲多去运用它才行。不然的话,如果仅是出台一部法律,客家文化却依然是乏人问津,那么客家文化依然不会有什么未来。更为甚者,如果一些客家乡亲认为反正现在已经有法律保护,可以高枕无忧了,于是就此对客家文化的存留不闻不问,任其自生自灭,那么还不如不立此法为好。

这里,幽壹不禁想问一声:“大陆客家何去何从?”

现在对岸台湾的《客家基本法》已经正式出台了,大陆这边呢?难道还是继续隐型下去?任客家文化自生自灭?

近年来,海峡对岸的各种客家活动搞得如火如荼,大有将台湾变为全球客家文化中心之势。现在,台湾那边不仅已经有客家流行音乐、客家语卫星电视台、客家学院、客家语乡土教学等各种现代客家文化传播工具,而且还有了一部专门的保护客家文化的法律。反观中国大陆这边却仍是在一味地打压、边缘化客家文化。面对此情此景,实在是不得不让人大发感叹:“难道真的要让大陆数千万客家人被对岸“统战”而去?

最后,热切盼望大陆客家人期待、呼吁多年的“客家语卫星电视”能够早日开播。希望传承、发扬客家传统文化的事情,不要再让台湾专美,大陆这边也应该做一点实事了。

作者:幽壹(原名:罗俊杰,广东著名网络作家和民间意见领袖,与著名时评、书评作家谌毅兵、郑渝川合称为“广东三个火枪手”。原文标题是“全球首部《客家基本法》:欣喜与悲哀同在” )





附:《客家基本法》基本内容


为了保障多元文化和语言,并保障客家族群的集体权益,台湾“立法院”院会2010年1月5日三读通过《客家基本法》(共17条)。


第一条:为落实多元文化之精神,传承与发扬客家语言文化,繁荣客家地区,提振文化产业,建立共存共荣之族群关系,特订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客家人:系指具有客家血统或者客家渊源、熟悉客语、深受客家文化熏陶,且高度认同客家,并自我认定为客家人之人。

二、客家族群:系指客家人所组成之群体。

三、客语:系台湾语言之一,泛指四县、海陆、大埔、饶平、诏安等客家腔调,及独立保存于各地区之习惯用语或因现代语汇的加入而呈现之各种客家腔调。

四、客家人口:系指本条第一项客家人之定义下统计之人口。

五、客家事务: 系指以增进客家族群于公共领域之文化权、语言权、传播权、历史诠释权、参政权、经济权及公共行政等面向族群平等性、族群文化发展及认同等与客家族群有关之公共事务。


第三条: 行政院审议、协调本法相关事务,应设置推动委员会,由行政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召集之。

前项推动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由客家学者专家及客家领袖代表担任,其组织另以命令定之。



第四条:政府应落实尊重多元族群之意旨,客家在台湾政府机关(构)及台湾最高立法机关应有合理比例之代表权



第五条: 政府应召开全台客家会议,研讨、协调及推广全台性客家事务。



第六条:政府政策制订应尊重客家族群之意愿,并保障客家族群之权利与发展。



第七条: 客家人口达百分之十以上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客家事务专责单位,其余之县(市)政府得视实际需要,设客家事务专责单位或专人,办理客家事务。客家人口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客家事务专责单位,应成立跨部门整合会报;行政院定期召开相关部会首长会议,协调整合客家事务,其实施另以命令定之。


第八条: 客家人口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之乡(镇、市)应列为“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加强推动客家语言文化之传承及发扬。

前述地区之公教人员应取得客语能力认证资格,并列为其考评之一。

“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之设置及推动事项另以命令定之。



第九条:政府应于台湾最高级别考试增订客家相关类科,以因应客家公务之需求。



第十条: 政府应建立客语研究中心,办理客语研究认证及推广,并设立台湾客语资料库,以提供客语复育传承、研究发展、文字化、教育与人才培训等运用。

客语研究中心之设置及推动事项另以命令定之。



第十一条:政府应推动公事语言制度,于机关、学校、公民营机构、医疗院所、法院监所及大众运输工具等公共领域,提供客语播音及翻译服务,落实客语无障碍环境。



第十二条: 政府应提供奖励措施,并结合各级学校、家庭与社区推动客语,发展客语生活之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政府应保存、维护与创新客家文化,并设立“客家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培育专业人才,辅导客家文化产业之发展。前项基金之设置、管理及运用办法另定之



第十四条:政府应积极奖励客家学术研究,于大学学校院及台湾级客家博物馆设立客家学术研究机构,发展与厚植客家知识体系。



第十五条:政府应保障客家传播及媒体近用权,办理及评监客家电视及全台性客家广播电台



第十六条:政府应积极推动全球客家连结,建设台湾成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与研究中心



第十七条:政府应订定“台湾客家日”,以彰显客家族群对台湾多元文化之贡献。


本期编辑:独孤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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