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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暂停向阿拉善盟或途经阿拉善盟运输危险物品的通告

2017-07-14 平安阿拉善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阿拉善盟各项活动安全顺利举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阿拉善盟公安局决定自2017年8月3日至8月12日间,对向阿拉善盟或途经阿拉善盟运输危爆物品实行临时管控措施:

一、2017年8月3日零时至8月12日12时间,暂停向阿拉善盟或途经阿拉善盟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活动的审批。8月3日前,已经审批的运输活动,由审批机关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变更运输时间、路线。遇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与阿拉善盟公安局协商一致,从严审批后抄送阿拉善盟公安局。

二、“阿拉善盟”指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全部行政区域,“途经阿拉善盟”包括从阿拉善盟出发的情形。

三、本通告所称的危爆物品中,枪支弹药是指《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爆炸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物品(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四、运输危险物品的“特殊情况”包括:

(一)为满足阿拉善盟群众生活而必需的危险物品,重要活动期间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二)重要活动期间维护治安秩序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三)用于抢险救灾的危险物品;

(四)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等确需使用的危险物品;

(五)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情形。

五、对未经审批,在禁止时间、禁止区域内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阿拉善盟公安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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