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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期】海盐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置非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海盐检察 2022-06-20

海盐六部门联合下发

《关于依法处置非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近日,中共海盐县委政法委员会、海盐县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海盐县公安局、海盐县司法局、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置非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全文如下:

为了切实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非法信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人民调解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信访事项已经政府行政机关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多次越级上访;信访事项己经政府行政机关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越级访;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提出申诉或息诉罢访,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越级访;

(三)以上访为名,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等;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唆使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

(七)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拦截、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

(八)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九)去省进京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

(十)其他非法信访行为。


三、对信访过程中的非法信访行为,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政法机关提醒:非法信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


中共海盐县委政法委员会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海盐县公安局

海盐县司法局      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7月17日            

海盐检务

微信号:hyjcy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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