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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专栏】“电捕鱼”惹的祸

海盐检察 2021-04-28
 

没找到工作,为了赚“快钱”

有两位老乡打起了歪主意

干起了“电捕鱼”的行当

只需买上电鱼工具

就有源源不断的资源

......

殊不知“电捕鱼”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

案情回顾

刘强和王刚,两个人是老乡,从外地来到海盐准备找一份工作,因为一下子没有找到合适的,便合计打起了“电捕鱼”卖钱的主意。

2018年4月,二人共同出资买了铁皮船、电海斗、电瓶、逆变器等工具,“正儿八经”地干起了“电捕鱼”行当。为了确保安全,他们一般选择在深夜出行,刘强驾船,王刚操作电鱼设备,在海盐于城等地的内陆水域流动捕鱼,第二天早晨便将捕获的鱼类出售给摊贩。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7月16日晚上11点多,刘强、王刚像往常一样在驾船进行捕捞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并当场查获铁质小船、电瓶、逆变器、电海斗、发动机等作案工具,捕获的15斤鱼也被没收并当场放生。

10月30日,他们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后续......

2019年4月10日,海盐县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他们提起公诉,同时,因为“电捕鱼”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海盐县检察院在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4660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损害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电捕鱼”行为,欢迎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举报,举报热线12309,让我们共同努力,做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做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

本文的刘强、王刚均系化名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出品

审核:陆蔚红

策划:黄苏平、魏洁萍

编辑:魏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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