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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规范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最新!

2016-12-02 劳动午报


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让我们跟随小明的打工经历一起了解一下通知的内容吧!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小明外出打工多年,但养老保险关系一直在老家河北涿州,明年他就到退休年龄了,该去哪里办理领取养老保险手续?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 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小明1992年在A省参加工作,今年他来到B省就业,但辽宁省无法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他该怎么办?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


小明属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年,他辞去了A省程序员的工作,来到B省成为一名婚纱摄影师,并建立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他的养老账户将如何变动?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小明今年55岁,年轻时一直在打零工,基本没缴过养老保险,马上到退休年龄了,去年他在A省一次性补缴了10年的养老保险,今年他决定回到自己的家乡B省,养老保险费该如何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小明先后在A市影剧院和B市农商银行工作,并以两个单位的职工身份参加社保,退休后他领取两份养老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小明所在的厂子从A省整体转移搬迁至B省,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移呢?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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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网

编辑: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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