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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2018年你的生活将大不同

2017-12-30 劳动午报


再过1天,就要迈入2018年了!这些关乎你生活质量的事儿都有了新规定!快来看看↓↓

全国

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取消

想买1.6升以下小排量车的消费者,要注意了!自2018年1月1日起,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将从目前的7.5%,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新能源车辆依然享受免征购置税。


贷款买新能源车首付最低15%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指出, 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汽车贷款政策,其中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根据调整后的汽车贷款政策,消费者仅需支付15%的首付,就可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汽车梦”更易实现了。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更有保障

点外卖可以更放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信息的公开,明确网络餐饮服务中第三方平台、质检网站的责任义务,明确送餐和送餐过程的管理问题。


去公共图书馆将有更好体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免费服务方面,提到了四类:分别是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参与刷单炒信最高罚200万

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法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规定,“刷单炒信”和帮助“刷单炒信”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强迫购物将被吊销导游资格证

《导游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导游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办法明确,导游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向游客索取小费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办法罚则部分对违反导游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拖欠工程款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8年1月1日起,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有拖欠工程款等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会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同时不能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环保税为企业排污戴上“紧箍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该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1000元不等,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11200元缴纳。


点击下链接查看:北京应税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

北京开征环保税!按法定上限确定税额标准,但这几种情况可减免


部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北京

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就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进行通知。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点击下文查看:补贴标准多高?如何进行申请?↓↓

发钱啦!北京职工又一补贴当头砸下,快看如何申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除外。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1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药品零售许可行为,加强药品零售准入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注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相关内容。


北京市全面试行司法鉴定分级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适度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改革精神,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试行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体制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市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三)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四)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七)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八)监督指导区司法局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九)监督指导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律师执业申请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执业申请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试行)》1月1日起实施

为强化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促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管理者代表在开展质量体系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制度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交所)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进行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充分运用社会信用的市场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优胜劣汰,保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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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之窗、经济日报、央视新闻

编辑:马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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