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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神清气爽!律师教你回怼职场奇葩规定!

劳动午报 劳动午报 2022-06-26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

作为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准则

本无可厚非

可如果这其中出现了一些

“奇葩规定”

会是一种什么体验呢?

“24小时不回邮件就开除”

“入职需签自愿放弃休假承诺”

“女工穿短裙上班有奖励”

“上班时间上厕所,先打报告”

……

这样的规定究竟对不对?

如果错,错在什么地方?

今天,小午特邀5位律师,

为您进行详细解读~


点评人

张莉


北京卓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员。


奇葩

规定 1

24小时不回邮件就开除


北京某知名互联网公司负责人近日称,公司管理层如果在工作中超过24小时不回邮件就会被解聘。事后,该负责人觉得不妥,回应称此规定并非绝对的。


点 评

“24小时不回邮件就开除”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其原因如下:

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合同法》第4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根据该公司的上述规定,如果员工在周六收到公司邮件,他就必须在周六或周日前给予回复,否则就可能会被开除。但如果员工必须按照该规定去做,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正常休息。

由此看来,公司这个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便该公司未要求员工在周末时间回复,但因该规定并非与公司的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的,故公司不能依据该规定解聘员工,否则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奇葩

规定 2

招人必须是处女座


处女座近两年被黑得很惨,但在一些互联网企业却很吃香。最近,某公司开出年薪30万元招聘保健食品体验师,但要求应聘者的星座必须是处女座。


点 评

案例中的企业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活动和切实保证生活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除用人单位正当经营需要、特殊岗位资格需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任何企业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排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

本案中,企业对招聘人员星座的要求,并非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和特殊岗位需求,故对其他星座的应聘人员来说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采取诉讼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就业权利。


奇葩

规定 3

5:30下班,6:30发班车,员工被加班


深圳一家公司下班时间是17:30,但到18:30才有免费的公司班车。公司称这是为了不用挤地铁和公交,员工自愿加班1小时。


点 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是“附条件”的,而非员工自愿的,那么,这看似优厚的福利实际上应当视为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期间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应当视为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应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公司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工资,员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点评人

胡芳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奇葩

规定 4

入职需签自愿放弃休假承诺


山东某公司员工入职需先签署《承诺书》,内容为:“因公司季节性生产的特殊性及本人工种的实际情况,本人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


点 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以看出,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且单位无须支付年休假工资应同时具备的三条是:

  • 一是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休年假。

  • 二是员工本人原因不能休假。

  • 三是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申请。

本案中,公司要求员工书面签署《承诺书》,虽然承诺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但放弃年休假的原因是“公司季节性生产的特殊性及本人工种的实际情况”,是从公司利益出发并非员工个人原因不能休假。所以,即使员工签订了《承诺书》,承诺放弃年休假,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点评人

李颖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奇葩

规定 5

面试想过关须认可996工作制


近日,小王参加某互联网公司面试时对方提出:你基本符合公司需求。但是,如果实行996工作制,月薪从1.5万元涨到2万元,你愿意吗?如果你不能适应公司这个文化,恐怕难被录用。


点 评

996工作制,主要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休息1-2小时,一周工作6天。该工作制普遍存在于创业公司及互联网公司,但不符合法律规定。

  • 《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还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996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60个小时,远远超过了法定标准。

  • 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虽不需要计算每天的工作时间,但必须经由劳动部门审批同意才能适用。996工作制不属于法定工时制度,将其作为对工作时间的约定约束员工违反法律规定。

  •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全体员工所认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念。该企业把996工作制作为一种企业文化让劳动者接受既不合法,也违背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


点评人

葛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员。


奇葩

规定 6

如厕先请示,批准才可行


广西象州县一家具公司公告称:上班时间员工若要去厕所必须先打报告,领导同意后才能去。受到质疑后,该厂表示,此规定只是试行,目的是为了严肃劳动纪律。


点 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但其同时应遵照《劳动法》第52条规定,提供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

本案中,公司作出“请示如厕”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员工随意离岗、串岗、偷懒等行为的出现。但该规定明显会对员工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如医学上所说的“强制性尿液滞留”。

从合理性角度看,员工若在上班时间上厕所,必须在表格上填写离岗事由、离开时间和预计回岗的时间,经所在班组班长签字同意后,再领取一张离岗证佩戴在身上才能去上厕所。若前面已经有人了,还得耐着性子等,这样的规章制度明显不合理,还缺少人性化精神。

用人单位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更要合理。适当的人性化管理非但不会坏了规矩,反而会因为适度的灵活和区别对待凝聚职工,为企业积蓄更多的正能量。因此制度规定过分苛刻且违法,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改正。


奇葩

规定 7

女员工要登记生理期时间


有网友称,她刚入职郑州一家跨境贸易公司就遇到一件疑惑不解的事:公司竟然要登记女员工的生理期时间,具体干什么用还不清楚!公司则表示,这是为了在女职工生理期期间给予职工特殊照顾。


点 评

女士生理期时间是一个比较私密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是自愿披露,而是单位统一对女员工生理期时间进行登记,确有侵犯女员工隐私权的嫌疑。单位即使是以“生理期假”为名进行登记,也应当以尊重女员工隐私权为前提。

目前我国法律对女性生理期休息还没有特殊规定,只对女职工生理期期间的工作强度等有要求。但是,考虑到女性生理期的特殊情况,目前河南、上海等省市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有生理期适当休息的权利。其中,《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经期女职工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如单位想给予女工生理期假,应当在工作制度中进行规定,如女工需要休生理期假,本人书面申请即可,不宜采取公司统一登记的方式,这样既保障了女工的隐私权,又可以将女工的特殊福利落到实处。


奇葩

规定 8

女工穿短裙上班月奖300元


南京一地产公司规定:女职员穿短裙上班,一个月额外发300元奖金。不穿短裙或一个月穿短裙不足10天的,没有奖励。公司称,这是为了展现女职员的青春靓丽,且业主喜欢。

重庆一家互联网公司则规定,不习惯化妆的女职工可以不化,但必须做一个假睫毛。否则,抓到一次罚款20元。但是,该做法引起不少员工非议。


点 评

企业对于员工的管理是通过员工遵守企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实现的。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的约束员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 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 制定和通过民主程序。

  • 应向劳动者公示。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缺失都必将导致企业规章制度的无效,即便发生劳动争议,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司要求女职工必须穿短裙、贴假睫毛的“奇葩”属于过度管理,不具备合法性。再者,这些规定是否征询员工或工会的意见,如果未通过相关民主程序,则属于程序不合法。从另一角度看,如果这些规定没有向员工合法公示,对员工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些“奇葩”规定是无效的,员工可以不遵守。

从员工权益保护角度分析,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受劳动权利。本案中,企业该项规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嫌歧视女性员工并严重损害其利益,这些女职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因现行法律没有授予企业罚款权,如果公司因女工不做假睫毛而对其罚款,该员工有权拒绝缴纳。


奇葩

规定 9

管理层必须剃光头


80后女孩小晓在浙江镇海一家工程公司工作五六年,一路打拼到了中层。但老板新近出台一个新规定:所有管理层必须剃光头。剃了每人奖励1万元,不剃的罚1万元,不剃也不认罚的直接辞退。

“我是女的,剃光头后怎么出门?”包括小晓在内的6名女员工,拒绝剃光头也拒不认罚。不久,她们收到了辞退邮件。


点 评

除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构外,其他单位都无权罚款,用人单位自然不能例外。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劳动者共同协商构建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行使。罚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时,国营单位对劳动者有经济处罚权,但该权利已经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丧失了法律基础。因此,公司对小晓等人进行罚款是非法的,相关制度规定是无效的。

该公司的该项规定因制定程序违法不具法律效力,该公司依据该规定与小晓等人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更是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要纠正错误,就要对员工依法做出经济赔偿。


点评人

张益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奇葩

规定 10

未满30岁女职工不能生育


苏州有一家公司出台了一项规定:在与女职工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其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交纳违约金。


点 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女员工的生育权。”

因此,公司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和交纳违约金的规定,该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涉嫌侵害女职工的生育权等权利。

公司要求女职工交纳所谓的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中的任何违约金条款都是无效的、违法的。


奇葩

规定 11

春节前后请假扣三倍工资


宁波一纺织公司发出通知称,工人春节前后请假将扣三倍工资。公司称这样做是为了留住员工,而员工说很寒心。


点 评

该公司关于“春节前后请假扣三倍工资”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理由如下:

  • “扣三倍工资”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财产权益的剥夺,本质上是一种罚款,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财产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定。本案中的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属财产罚的法定设定主体,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员工按规定休假,公司不得克扣工资,更不得处以罚款。

  • 劳动者请事假或旷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但不得扣除事假或旷工期间以外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单方擅自决定“春节前后请假扣三倍工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工会或者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双方可通过协商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若公司拒不修改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奇葩

规定 12

谈恋爱要汇报,未经同意离婚开除


某公司待遇优厚,但不接受同行业跳槽来的员工,离职的员工也不允许再回来。该公司甚至不与员工协商就决定:员工谈恋爱要向公司汇报;员工如果未经公司同意就离婚,会被开除。


点 评

谈恋爱要汇报,未经同意离婚会被开除,该公司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还涉嫌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与婚姻自由权等。

劳动者的恋爱、婚姻问题属于个人隐私,与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用工管理等情况无关,员工对婚姻问题拥有自主权,用人单位都不得强制或干涉。当然有一种例外情况,比如恋爱员工的岗位比较特殊,相互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利害关系,不利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比如销售、财务等关键岗位,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

该公司规定未经公司同意离婚的员工将会被开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要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

  •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合理。

  • 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民主程序。

  • 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

而该公司的上述规定内容是不合法的,即便制定程序合法也应属无效。鉴于该规定无效,该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解除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员工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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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午报

编辑: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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