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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如何管理?市总工会出台《管理办法》!

劳动午报 2023-08-27

近年来,北京市总工会在着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助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形成了北京工会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模式。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近期,北京市总工会修订了《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哪些新内容?一起来看~


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依法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京发〔2014〕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按照“专兼职相结合、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配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包括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专职指导员)分为市、区两级,是指由市、区总工会从退休人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选聘,提供经费保障,主要负责指导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工作的人员。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兼职指导员)是指市、区总工会根据集体协商工作需要,在工会干部、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和相关专业人才(律师、高校教师、研究机构学者等)队伍中选聘,兼职指导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指导员选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准入门槛,规范选聘程序。第五条  指导员选聘条件:(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服务职工群众,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工会工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三)熟悉集体协商工作要求,具备一定的集体协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宣传能力、协商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优先选用具有协调劳动关系专业资质,曾在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相关机构和部门工作的人员。(五)退休人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宣传培训、参与协商等任务,年龄不超过61周岁。(六)鼓励将具有法律、人力资源等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纳入指导员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一岗多能的集体协商指导员。第六条  市级专职指导员的配备及选聘程序:市级专职指导员的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市总工会根据各区总工会的建会企业数、职工人数,统筹为其配备3~8名市级专职指导员;根据各产业工会所属市级行业工会联合会推进集体协商任务的需要,统筹为其配备市级专职指导员。推荐申报。经市总工会同意,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组织本区、本产业市级专职指导员的初选推荐工作,经集体研究和民主程序确定人选,填写《市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推荐表》,报市总工会审核。招录聘用。市总工会成立市级专职指导员聘用考核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笔试、面试,择优录用。颁发聘书。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作为聘用单位,为新聘用的市级专职指导员颁发聘书,聘期为3-5年。第七条  区总工会可结合本区建会企业数、职工数和集体协商工作需要完善专兼职指导员选聘制度,规范选聘程序,及时准确地将指导员聘用相关信息录入到市总工会集体合同数据库中。第八条  市、区总工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由律所、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集体协商相关服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指导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服务。推动所在地区、行业、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与集体协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依法依规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二)调查研究。调查了解所在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企业和职工诉求,收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数据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摸清所在地区、行业、企业建会情况,实时掌握集体协商工作的动态,对协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本级工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三)宣传培训。面向基层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宣传培训工作,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培育和宣传集体协商典型经验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四)参与协商。经本级工会指派或同意,接受基层工会委托,履行法定程序,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五)监督检查。按照本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所在地区、行业、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质效评估工作,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六)协调劳动关系。在指导基层集体协商工作中,收集和反映职工诉求,及时发现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及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向本级工会报告,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七)归档管理。录入、指导、审核基层工会集体合同数据库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提高数据库的管理使用水平,做好统计分析,为深入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支撑。(八)完成本级工会交办的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使用第十条  市总工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指导员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指导员的选聘使用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负责市级专职指导员的选聘与统筹配备、业务培训与指导、补贴发放与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工作保障。市总工会每年将市级专职指导员劳务补贴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级专职指导员考勤、日常管理情况,区总工会每月垫付上一个月的劳务补贴,市总工会按季度向区总工会拨付;产业工会每月制作市级专职指导员劳务补贴申报表,市总工会按月拨付上一个月的劳务补贴。(二)定期培训。根据年度协商工作重点制定培训计划,采取线上线下集中授课、交流观摩、案例研讨、模拟协商等多种方式组织培训,市级专职指导员每年培训不得少于16课时。(三)联系交流。搭建多形式业务交流平台,加强专职指导员的相互学习,及时掌握全市协商工作重点和工作动态;市总工会可根据全市集体协商工作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指导员组成团队,集中研究全市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编写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典型案例、经验汇编和指导手册,指导集体协商工作。(四)职业发展。探索建立专职指导员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考试和职业资格认证,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建立专职指导员人才培养制度。第十二条  区总工会作为市级专职指导员及本区专兼职指导员的聘用单位,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指导员管理办法。主要职责包括:(一)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员的聘用考核、任务部署、考勤管理、业务培训、信息录入及补贴发放等工作,区级专兼职指导员每年培训不得少于16课时。(二)统筹使用。统筹配备使用指导员,明确指导员具体负责的片区、行业和企业,实现对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科技(工业)园区和商务楼宇的全覆盖。(三)工作保障。为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合理解决其交通费、伙食费、差旅费、体检费、保险费等,为其安排年休假。区级专职指导员的劳务补贴、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定岗为专职指导员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其待遇按照《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京工办发〔2020〕39号)执行。有条件的区总工会可以为兼职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组建设。各区总工会集体协商指导组由市、区专兼职指导员组成,设组长一名,可以聘请律师、专家学者作为指导组顾问。要规范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区集体协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和个案的研究,选树宣传集体协商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强化对基层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第十三条  产业工会负责对配备在市级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市级专职指导员进行日常管理、任务部署、信息录入、考核聘用等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市总工会根据年度协商工作重点和指导员工作职责统一部署。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组织召开测评会,听取专职指导员个人总结,围绕理论水平、态度表现、工作能力、协商成效、基层满意度等内容进行测评。市级专职指导员的考核结果,于12月25日前报市总工会备案。第十五条  激励约束。专职指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其中优秀档次比例不超过30%,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解聘。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获得优秀档次的专职指导员,可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考核激励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六条  兼职指导员的年度业务考评工作,由各区总工会统一部署,可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兼职指导员给予通报表扬。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退休返聘的专职指导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总工会,及时更新集体合同数据库相关信息: (一)聘用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遵守工作要求,不服从工作调度,损害工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有效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三)因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和家庭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影响正常履职的。(四)年满65周岁的。(五)专职指导员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需提前30日通知聘用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权益工作部负责解释,适用于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选聘的专兼职指导员。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京工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编辑: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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