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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说法 | 拒绝调岗被开除?工会法律援助帮职工讨回2.5万元赔偿!

劳动午报 2023-08-27

因不服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

刘某坚持在原岗位上班

此后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

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将他开除

刘某想维权却无从下手

于是申请了工会法律援助

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

他最终打赢了官司

获得了赔偿

具体怎么回事?

小午带您一同了解

职工拒绝公司单方调岗被开除

刘某于2021年4月8日入职一家物流科技公司,公司安排他在中央机房担任值班员,主要负责厂区机房的设备监控和安全调试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0元,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制度,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某区。


2021年年底,公司无任何理由直接向刘某发送《调岗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公司单方面调整了刘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要求他于2022年1月4日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参加新的工作岗位培训。



某认为

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调整他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不合理,且此次调整对他没有约束力,故未按通知要求如期到新工作地点参加培训。



公司认为

刘某的行为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督促其纠正错误,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其发送《限期到岗通知单》。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您发送《调岗通知书》。依据该通知,您应在1月4日前往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培训。但根据调入部门反馈,您迟迟未到岗。现向您发送《限期到岗通知单》,请务必于2022年1月11日前按照《调岗通知书》的要求到岗上班,否则,将依照规章制度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收到上述限期到岗通知后,刘某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并正常出勤至2022年1月14日。当天,公司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刘某未按通知要求到新岗位上班,经多次催促仍不改正错误。根据《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以连续未到岗超过3天为由,自即日起视为刘某自动离职。同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也自即日起解除。



工会法援律师详查案情帮职工维权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刘某来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进行法律咨询。但他顾虑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有专业律师为他提供援助,同时担心如果和公司打官司,胜败难料,最终白折腾一趟。


开发区总工会工作人员对刘某的情况进行了详细审查,确认他符合相应条件后,立即为他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安排专业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工会法援律师李昂一接受指派,立即与刘某取得联系。


李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耐心地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同时告知刘某应当准备哪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通过沟通,刘某对案件性质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确了自己要准备的证据资料,对维权获胜的信心也增加了不少。



公司知错认罚赔偿职工2.5万元

仲裁开庭前,李律师多次与刘某进行沟通,查阅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撰写代理意见。2022年2月21日,李律师作为代理人与刘某一同出席庭审。


针对公司向刘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是: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属于违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经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本案中,公司对刘某工作岗位的变更属于单方面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在刘某原岗位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公司此次对刘某工作岗位的调整不具备必要性和正当性。刘某不听从公司安排,坚持在原岗位工作并无不妥。基于此,公司以刘某未到新岗位工作视其为严重违纪,并按自动离职解除其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结合刘某的入职时间和工资标准,李律师认为,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万元。


除赔偿请求外,刘某称其还存在加班及未休年休假等情形,而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用,请求裁决公司一并计付。经过李律师据理力争及相关证据材料佐证下,公司不得不承认欠薪加班费的事实。经公司请求,仲裁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约定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前连同赔偿费用,一并向刘某支付2.5万元终结本案。


近日,刘某主动联系李律师,称其按照约定时间收到了公司支付的赔偿款项。



劳模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正确履行

劳动合同约定义务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左增信律师:


本案中,公司对刘某的岗位调整,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若对其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公司未经协商且未形成一致意见即擅自单方面变更刘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无效的,刘某有权拒绝。


在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刘某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不仅无错,更不构成违纪。而公司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视其为自动离职并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上加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劳动者一定注意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如出现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维权。




来源:劳动午报
记者:余翠平
编辑:宋晓光
校对:李媛
监制: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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