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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高校毕业生们 这些优惠政策不要错过!

劳动午报 2023-08-27

用人单位注意啦!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有这些优惠政策可享

千万别错过!

0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 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申领。

02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供所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书号等信息后进行申领。

03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 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04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等,在取得相关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 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申领。

05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06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 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07见习补贴 

吸纳见习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高校毕业生们注意啦!

扎根基层、自主创业、参加培训……

不论选择哪条路

都有好政策来帮你

快来看看吧!


01基层就业天地广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

是其施展才华、成长成才的重要渠道

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助力


●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档次,放宽职称评审条件


● 高校毕业生还可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可享受考研加分、公务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政策。



02自主创业有帮扶

高校毕业生富有想象力和激情

是创新创业的有生力量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

营造了良好环境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 可得到资金支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申请获得一次性创业补贴,可申请获得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部分贴息,合伙创业的还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 可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享受创业服务,获得咨询辅导、政策落实、融资服务等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还会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03能力提升有培训

职业培训是增强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的重要途径


● 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前培训、技能研修、创业培训等,提升职业技能,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 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04实践锻炼有见习

就业见习是帮助

青年人积累实践经验、

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 国家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可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进行岗位实践锻炼,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吸纳见习的单位,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编辑:石楠
校对:苏常萍
监制: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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