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午普法课堂 | 赔偿金额差了好几倍,诉讼时能否提供劳动合同居然差别这么大!
梁某能获得要求的赔偿吗?
一起来看下详细经过
事件起因2017年3月22日签订为期三年劳动合同
2021年3月22日申请离职
公司未支付当月工资且拒付离职经济补偿
梁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梁某请求裁决公司向他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其他费用。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自其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已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其仲裁请求因超过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公司支付梁某2021年3月1日至3月19日工资3310.34元、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958.62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梁某不服仲裁裁决
起诉至一审法院
梁某1.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其仍在公司工作,并就此提交劳动合同为证。
2.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并有钉钉截屏为证。
3.公司欠其2021年3月1日至3月22日报销款3000元,并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为证。
不认可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表示落款处的印章并非其公章,落款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亦非其法定代表人所签,并就该劳动合同的落款处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同一性申请鉴定。
依法随机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确认检材上的印文与样本上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梁越峰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22日解除,故公司应支付梁越峰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公司支付梁越峰相应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2854.02元、加上被拖欠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68112.64元。
无法证明劳动者所持合同为假
且存在用工事实
诉讼时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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