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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泸州一派出所所长给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泸州头条 2023-06-18


日前,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古蔺县公安局大村派出所原所长祝波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江阳区法院公开审理的首例恶势力“保护伞”犯罪案件。



01被7000元拉下水的派出所所长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祝波在担任古蔺县大村派出所所长期间,经辅警杨品介绍认识了王化钊,并通过杨品收受王化钊送予的人民币共计7000元。之后,祝波与王化钊逐渐成为朋友并经常交往。


因与王化钊私交较好,祝波在王化钊等人开设赌场,殴打他人等案件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不但未对王化钊等人进行查处,还授意或者同意承办民警对相关案件以调解结案,故意包庇不使王化钊等人受追诉。   


02恶势力多次寻衅滋事、开赌场


判决书显示,2014年至2017年,王化钊纠集王闯、安苓、李贤科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在古蔺县大村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一股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期间,王化钊还先后纠集王闯、安苓在古蔺县大村镇多次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


03县公安局核查线索发现端倪


2018年年初,古蔺县公安局要求各派出所定期上报辖区内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被告人祝明知王化钊符合上报条件,但因与王化钊私交较好,包庇王化钊故意不将王化钊等人的涉恶线索上报。


2018年下半年,古蔺县公安局扫黑办对王化钊等人的涉恶线索进行核查,先后对王化钊等人实施的开设赌场,随意殴打胡胜,随意殴打姚正雄等人,随意殴打王苓川、李炯等寻衅滋事相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04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在审判中,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波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祝波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祝波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祝波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江阳区人民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05公开审判 大力打击徇私枉法犯罪


本次公开审判,也让旁听的群众和公职人员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严明,以及我市在依法打击徇私枉法犯罪上的力度。


旁听群众胡女士:“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我们都应该遵纪守法;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让我们感到很安全、也很幸福。” 


旁听公职人员赵代兵:“今天来旁听了,(受到的)教育是深刻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这个权力就必须要为人民服务,如果滥用权力,必将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



记者丨李荣 李萌萌

编辑丨周珏帆

责编丨刘健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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