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区吸烟、遛狗不牵绳都要罚款!泸州新规下月起施行
近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批准了《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是泸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六部实体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48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在禁烟区域吸烟、遛狗不拴绳、非机动车违规行驶等不文明行为,《条例》均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上述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五十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处罚。
法律责任部分
在禁烟区域吸烟的,所在区域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罚款;
(三)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处三十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四)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二十日的,责令其驶离;经催告后仍未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公民,可以向执法机关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
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设置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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