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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这些创新人才和企业可以申领补贴!看你符合条件么?

泸州头条 2023-06-18

  小泸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泸州市“酒城创新人才聚集行动”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于近日发布,对补贴对象及标准等作了详细介绍。

  其中,可申请就业创业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市内为创新人才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首次在泸就业的创新人才,留泸、在泸创建创业孵化基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具体如下:


新增有效就业岗位补贴

1. 对象及条件

  企业条件:市内企业须为创新人才新增就业岗位(以增加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标准),新增岗位符合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扣除五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实发工资)达3500元以上、按规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工作生活环境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并具有稳定晋升渠道条件。市内企业(可以是市外企业在泸的分支机构)不限于在泸注册、在泸参保,市内企业提供的岗位须在我市范围内。


  稳定就业条件:创新人才2021年8月24日前未在泸州就业,2021年8月24日起首次在我市企业新增有效就业岗位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

2. 补贴标准

  在我市的企业新增有效就业岗位并吸纳创新人才就业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新增就业岗位补贴;鼓励企业为创新人才缴纳住房公积金,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增有效就业岗位,给予2500元/人的一次性新增就业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不重复。


一次性求职补贴

1. 对象及条件

(1)对首次在泸就业的创新人才。创新人才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等已享受中省资金求职补贴的,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2. 补贴标准

  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新吸纳就业补贴

1. 对象及条件

(1)新吸纳创新人才就业的市内各类企业(就业岗位须在市内,不含派遣到市外用工形式)。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2. 补贴标准

  按符合条件的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新冠疫情期间,企业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付。其他创新人才由地方财政资金支付。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社〔2019〕146号)实施细则第八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规定执行,同时还可申请岗位补贴。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泸就业补贴

1. 对象及条件

  有留泸稳定就业1年以上应届毕业生的我市大中专院校。

2. 补贴标准

  按符合条件的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学校补贴。


创新人才创业补贴

1. 对象及条件

(1)自2021年8月24日起,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范围内新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吸纳安置劳动者的各类创新人才,给予一次性补贴。


(2)申报补贴的创新人才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创始人)。


(3)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须持续稳定经营半年以上,且申报补贴时处于运营状态,吸纳安置劳动者需提供有效材料。吸纳就业人数以申报补贴前持续稳定经营半年内吸纳就业平均人数为准。

2. 补贴标准

  结合投资额度和吸纳就业人数情况给予补贴。


(1)投资并实际到位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或吸纳就业20人(含)至5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创业补贴。


(2)投资并实际到位5000万(含)至1亿元(不含),或吸纳就业50人(含)至1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创业补贴。


(3)投资并实际到位1亿元(含)以上,或吸纳就业100人(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创业补贴。


  同时符合《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9〕38号)创业补贴规定的,先按照《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社〔2019〕146号)创业补贴有关规定,从中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差额部分按照本规定办理。2021年8月24日后已办理中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1万元创业补贴的,可以申请补差。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各类创新人才在泸创建创业孵化基地申领奖补或新创办企业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20〕134号)文件执行。


金牌创业指导员奖励

1. 对象及条件

(1)金牌创业指导员是指:当年度在泸参加市、区县双创办及其成员单位组织的沙龙、评审、巡诊、培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10场以上(时长在4小时以内的计1场,超出4小时的每4小时增计1场)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指导专家。


(2)自2021年8月24日起,金牌创业指导员指导各类人才成功创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成功创业是指:自2021年8月24日起,创业者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济实体有效证明,并具有1年以上使用期限的固定经营场地、服务载体、交易平台等。

2. 补贴标准

(1)按金牌创业指导员指导成功的创业项目个数进行奖励,每成功指导1个项目奖励2000元,个人奖励累计不超过1万元


(2)同一项目不得由不同金牌创业指导员重复申报,也不得由同一名金牌创业指导员重复申报。


(3)金牌创业指导员按年度申报该项补贴,参加活动场次按自然年统计计算。



  据悉,该《细则》从2021年8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细则》中各项补助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申报方式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进行了解)



记者|汪恒怡
编辑|范宇航
责编|邱黎琳 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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