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8)日下午,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公告:为强化重污染天气防治,保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当泸州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泸州主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
二环路(含规划段)及以内区域、纳溪城区:西侧以二环路城西段、G246为界(纳溪区政务中心为止);北侧以二环路规划路段为界;东侧以临港大道为界;南侧以二环路高新段(规划段)、纳溪段、蓝安路、龙人路、云溪东路、永宁路、人民西路为界。
(一)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货车通行(新能源货车除外);特许通行燃油货车需经环保部门尾气检测合格后予以通行。(二)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一)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货车通行(新能源货车除外);特许通行燃油货车需经环保部门尾气检测合格后予以通行。
(二)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三)7:00-22:00,在限行范围内实行汽车尾号限行。即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单日(1、3、5、7、9)单号车辆通行;双日(0、2、4、6、8)双号车辆通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一)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救援车等。(二)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含网约车、租赁车)、校车、交通车、长途客车、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等。(三)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通行的其他车辆。● 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将及时发布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向社会告知。● 在采取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公告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本公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特此公告。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2月28日
注意:本公告涉及的措施,是基于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发布时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