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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丨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公告

2017-07-29 巩留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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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人民群众: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猎枪、军用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否则无论任何原因私藏、持有、携带、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上交上述枪支和非法物品的,可免于处罚。对于抱有侥幸心理,至8月30日之后继续私藏枪支、弹药的将严惩不贷。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巩留县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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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记者貊文娜

● 审核  唐丽

● 责编  田小奇

● 编辑  赵永健  吾拉尼

● 投稿邮箱 2935214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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