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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升旗仪式 | 伊犁州基层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办法!

2017-09-27 巩留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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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基层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办法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强化对广大干部群众爱国主义教育,完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基层单位“每周一升国旗”仪式,规范悬挂国旗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特制定《伊犁州基层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办法》。


一、升挂使用国旗总体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人人都应尊重并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

2.按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各基层单位应选用规格、型号标准的国旗,升挂国旗一般选用国标3号。不得随意制作、购买不合规格的国旗。

3.各基层单位不得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时刻注意保持国旗整洁。

4.各基层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旗升挂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悬挂和日常的保养维护。

5.国旗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应当送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由其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毁损、涂划、玷污国旗。


二、升降国旗基本要求

1.升旗仪式由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遵照《国旗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举行。

2.具备升挂国旗条件的基层单位要有标准的国旗升挂台(杆)和升挂国旗所必需的音响设备及磁带(光盘)等设施,保证正常使用。不具备升挂国旗条件的基层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升挂国旗,各偏远牧民定居点(牧民转场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升挂国旗活动。

3.各基层单位要挑选政治立场坚定、仪态大方、端庄的党员或群众担任旗手,并对旗手进行一定的培训后,方可执行升降旗任务。

4.升旗仪式在每周一早晨举行,如遇大雨雪、强风、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可以不举行升旗仪式。若遇到恶劣天气要及时降下国旗。元旦、春节、“五一”、“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均应举行升旗仪式。

5.每周五(重大节日前一天)下午18时(北京时间)后,由升旗手降下国旗,妥善保管。

6.按照《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7.要做好升旗前的准备工作。升旗前10分钟,升旗手检查旗绳是否理顺,能否顺滑拉动,并整理好国旗。升旗前5分钟,参加升旗仪式的全体人员要安静,按指定位置排好队、站好位。

8.举行升旗仪式时,参加升旗仪式的人员必须衣着整洁,姿态端正,一律脱帽,不准头戴纱巾、围巾,不准戴墨镜、茶镜,不准穿不适合升旗仪式庄严气氛的服饰。国歌奏响时,参加升旗仪式的同志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双臂自然下垂,两手五指并拢置于两腿外侧裤缝处。

9.升旗仪式程序:

出旗:升旗仪式在100人以上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在正对旗杆10米处,四名出旗手站定,外侧手臂按立正姿势下垂,前面两人内侧手臂下垂,手执国旗紧贴体侧,后面两人内侧手握拳,擎国旗至肩正上方,出旗手伴随着音乐的节奏迈着整齐、有力的步伐,正步走向升旗台前,然后两名升旗手走上升旗台做好准备,护旗手立定,等待升旗。升旗仪式人数比较少的,可以简化出旗形式。

升旗:升旗手将国旗按照五颗星的位置在上方的要求扣在旗绳上。奏国歌前奏曲,升旗手立定,一人双手执旗绳做好升旗准备,一人左手扶旗杆,右肘成90度擎旗,在奏国歌乐曲第一小节时,擎旗的升旗手朝右前方45度斜跨一步,右手先将国旗带向左腰际,然后向右前上方45度抛开,迅速退回右脚,双手轻执旗绳。同时另一名升旗手轻拉旗绳,随着国歌的节奏将国旗徐徐升起,仪式的升旗速度与国歌的奏唱速度同步,国歌奏毕,国旗升到旗杆顶端;升旗手将旗绳绑好在旗杆上。

10.要结合升降国旗活动,每周确定一个主题,制定宣讲宣传计划,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国情区教育等宣教,使群众受到教育,真正做到到人管用有效。


三、悬(插)挂国旗基本要求

1.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置于上首、中心地位。

各机关(企业)单位悬挂国旗,要将国旗置于所属办公大楼楼顶正面居中位置(一栋楼体一般升挂一面国旗)或办公场所大门上方居中位置;

各社区居民小区要将国旗置于小区大门上方居中位置或门柱一侧显著位置,周边可插挂若干彩旗;

农牧区居民院落要将国旗置于院落大门上方居中位置或门柱一侧显著位置,也可置于住宅主房屋正面屋顶居中位置。

2.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党组织应当组织各单位、商铺、居民悬(插)挂国旗,并统一设计,规范标准,监督悬(插)挂,时间一般为10-15天;其它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如需悬(插)挂国旗,由各级党组织按要求统一组织,及时做好国旗的悬(插)挂和收降工作,监督落实,规范管理。

3.节庆期间,同一条道路、街巷要悬(插)挂同一规格的国旗。主要街道、主要路段路灯杆上用国标3号国旗,在主街道两侧的单位、商户用国标3号国旗,在一般街巷两侧的单位、商户用国标4号国旗,街道两侧临街的居民可在临街墙壁上插挂国标4号或5号国旗,农牧区居民院落插挂国标4号国旗。

4.节庆期间,同一条道路、街巷悬(插)挂国旗,要统一高度、统一形式。插挂国旗的旗杆一般长2.5米,插挂旗杆的下端离人行道地面2米,呈45度、90度角或与地面平行。

5.主要街道、主要路段路灯杆上悬挂喷绘制作的国旗,尺寸、颜色等标准要严格按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制作,定期做好维护更新。

6.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主要会议室应当悬(插)挂国旗。

7.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四、升挂使用国旗监督管理

1.升挂使用国旗由各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统筹监督管理。

2.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旗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强化监督管理。

3.各基层党组织要落实好具体管理责任,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国旗升挂使用的日常管理,确保国旗升挂使用规范。

4.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基层党组织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未按要求改正的,由所属基层党组织对其进行追责问责;对监管不到位的基层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或组织、宣传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5.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也可向国旗升挂、使用监督管理的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报告。

6.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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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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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赵永健  吾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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