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有关丨7月起居民用电0.39元/度 电网企业年底前将向用户清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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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起我区城乡居民用电统一为0.39元/度
电网企业年底前将向用户清退差额
日前,自治区发改委发布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我区统一全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度电0.39元,并要求新疆电网企业年底前原则上向用户清退因电费缴纳系统调整导致延期执行而造成的差额。今年7月13日,自治区召开电力惠民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自2017年7月1日起,自治区各地(州、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同网同价后,到户终端电价均为0.39元/千瓦时,平均每度电降低了0.1634元,预计我区城乡居民每年将减少电费支出约13亿元,平均每户家庭年减少约190元电费支出。
此次,自治区发改委发布的通知明确,调价政策适用于全区各地州(除克拉玛依市),生活用电销售电价与0.39元/千瓦时的差额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同价资金进行补贴。记者从此次通知里的销售价格表发现,电价调整后,各地(州、市)均有降幅,降幅在每度电0.065元-0.235元不等,降幅较大的地州有:塔城地区每度电降低0.18元-0.235元,喀什和克州每度电降低0.21元,吐鲁番地区每度电降低0.196元。鉴于此次调价涉及用户较多,电网企业对居民表计和电费缴纳系统调整导致延期执行而造成的差额以及补贴电费,由相关电网企业按照7月1日至实际调价日期间的用电量进行差额清退,原则上清退工作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必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同时,电网企业须加快户表改造主动接管转供单位(物业小区)用电管理,2018年3月31日实现“四到户”管理,取消原乌鲁木齐市、奎屯市的“四到户”转供加价政策,电网企业、转供电单位(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自治区发改委表示,电网企业应做好价格调整工作,同时,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电力价格检查力度,依法处理电力价格违法行为。据了解,在此次调价之前,乌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城市0.475元/千瓦时,农村0.546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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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都市消费晨报
● 审核 唐丽
● 责编 田小奇
● 编辑 赵永健 吾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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