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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新疆再调工伤保险待遇 每月最高可增加235元!

2017-12-20 巩留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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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调整2016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35元伤残津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5元,

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8元,

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6元,

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

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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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疆日报

● 审核  唐丽

● 责编  田小奇

● 编辑  赵永健  吾拉尼

● 投稿邮箱 2935214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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