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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州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交易违法违规,被金华银监罚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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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网站消息,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被中国银监会金华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105万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吴月海被给予警告,罚款8万元;罗行舟被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高凡被给予警告。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银监罚决字〔2017〕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金子军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金华银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29日 |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吴月海)
金银监罚决字〔2017〕9号 | ||
个人姓名 | 吴月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 |
单位 | 名称 | |
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负有直接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8万元 | |
金华银监分局 | ||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罗行舟)
金银监罚决字〔2017〕10号 | ||
个人姓名 | 罗行舟(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 |
单位 | 名称 | |
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负有直接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
金华银监分局 | ||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高凡)
金银监罚决字〔2017〕11号 | ||
个人姓名 | 高凡(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 |
单位 | 名称 | |
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负有直接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金华银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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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网易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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