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要给老年人发这些福利啦!和子女也有关,更想不到的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经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你家老人密不可分哦!和你自己也密不可分哦!
截至2015年年底,广西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19万人,约占全区老年人口的14.9%,比全国高3.6个百分点。在这一人群中,失能、半失能老人超过10万人,需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自治区拟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高津贴标准,降低享受津贴的年龄。
此外,针对“三无”老人和特困老人赡养、医疗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对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还对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金融和商业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司法维权、殡葬服务等方面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优待服务做出了规定。
如,卫生保障方面,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老年人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城市交通出行方面,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享受文化休闲方面,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等。
老人再婚,一大障碍是子女。老人希望通过再婚告别孤独寂寞,但许多子女都不希望自己的单身父母再婚。有些子女出面干涉,甚至以断绝来往和不照顾相威胁,老人只能在亲情与爱情之间作选择。还有的因为牵涉到财产继承问题,子女也不愿单身父母再婚。
一些市民建议立法应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对此,《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解除;
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市民提出,不少老年人退休后,仍继续发挥余热为自己挣得一份收入,这份合法收入应该得到保障。
对此,二次稿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及老年人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鼓励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报酬,而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当前,养老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不高,流动性大,制约着养老产业的发展。为吸引更多人投身于养老服务,满足社会养老的实际需求,必须“真金白银”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
二次稿规定——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从业奖励;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政策;
对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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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日报新媒体
编辑:张晓微
值班主任:杨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