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窝案!广西一交警大队放行走私车,收上千万元好处费!
日前,
钦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
一个部门,
有6个人涉案……
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
2017年7月6日至7日,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副处级)、原副大队长李太阳(正科级)、原副大队长黄禄(正科级)、原副大队长卢毅(正科级)、内勤中队原中队长黄小甫(正科级)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秩序一中队原中队长孟祥林(正科级)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一案,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9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韦剑、李太阳、黄禄、卢毅、黄小甫、孟祥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通过高支七大队管辖高速公路路段的走私车辆不依法查扣移交职能部门处理,而是违规放行,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依法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或单独收受走私犯罪分子给予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韦剑、李太阳、黄禄、卢毅、黄小甫共同收受好处费15353395元(人民币,下同),数额特别巨大,此外,被告人李太阳单独收受好处费1018660元,被告人孟祥林单独或共同收受好处费共350800元,数额巨大,依法均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孟祥林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法庭上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案件追踪
▶ 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系列已全部侦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6月以来,钦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以下简称“高支七大队”)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系列案共7件9人,其中涉案民警7人,包括大队长韦剑(副处长级)、副大队长黄禄、副大队长黄伟、副大队长李太阳、秩序中队长孟祥林、内勤中队长黄小甫、事故中队指导员覃延辉,和共同犯罪的社会人员褚能智、夏光宝两人。
目前,上述涉案人员均已被侦查机关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据悉,高支七大队直属于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主要负有G75线兰海高速公路钦州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治安案件处置、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职责。经侦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涉案人员经商量之后,通过社会中介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进行权钱交易,放行非法走私牛肉、鸡脚、牛百叶等冻货的走私分子车辆,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收受好处费。
办案人员表示,通过对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深挖“保护伞”,准确打击了走私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形成对走私犯罪和其背后“保护伞”的有力震撼。
▶ 钦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对覃延辉、夏光宝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提起公诉
据钦州检察微信公众号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文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事故中队原指导员覃延辉(副科级)与社会人员夏光宝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日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已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覃延辉、夏光宝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覃延辉、夏光宝,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延辉伙同被告人夏光宝,利用被告人覃延辉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事故中队指导员的职务便利,对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管辖高速公路路段的走私车辆不依法查扣移交职能部门处理,而是收受走私犯罪分子给予的好处费违规放行,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依法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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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新闻网综合、钦州检察、钦北检察
编辑:张晓微
值班主任:叶焱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