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 | 广西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韦宁贤受贿2000多万,一审判15年!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2017-08-09 广西新闻网

8月9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公安厅交管局原局长、广西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韦宁贤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韦宁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韦宁贤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在开办驾校、承揽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者承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2097.062万元,其中索贿1040万元。被告人韦宁贤个人受贿所得1174万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韦宁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或者伙同他人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和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或者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及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韦宁贤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韦宁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宁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退出赃款570.729557万元,可从轻处罚。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韦宁贤,男,壮族,1954年2月出生,广西荔浦县人,197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学院全日制大学普通班学历。1970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至2003年12月,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警总队)局长(总队长);2003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警总队)局长(总队长);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任自治区公安厅副巡视员;2014年3月退休。


违纪被查

2016年2月17日,据自治区纪委消息: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巡视员韦宁贤(副厅级)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2016年8月5日,据自治区纪委消息,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巡视员韦宁贤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韦宁贤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收受礼金、经商办企业。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同意预付工程款及出借公款。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诬告陷害他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诬告陷害他人问题涉嫌犯罪。


韦宁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韦宁贤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取消韦宁贤退休待遇由自治区监察厅按程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立案侦查

2016年8月29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原总队长、副巡视员韦宁贤(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移送起诉

2016年11月23日,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巡视员韦宁贤(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一审开庭

2017年3月2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原局长(总队长)韦宁贤受贿一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宁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韦宁贤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在开办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驾驶员培训学校、“交警视频指挥系统”及“交通违法网上处理”项目、广西交警总队车牌制证中心螺丝帽业务、大沙田绿化工程项目以及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97.062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韦宁贤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讯问和举证,被告人韦宁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和辩护,韦宁贤还进行了最后陈述。韦宁贤的亲属及其他人员共50多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一直持续到当天晚上6时许才结束。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大家都爱看

✪ 四川、新疆地震,广西游客怎样了?亲历者讲述惊魂一刻

✪ 广西多名官员严重违纪被处理,一科级干部涉嫌受贿1877万元被起诉

✪ 悲剧│病床围栏卡死婴儿,父母状告医院,法院判……

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新闻网综合

作者:孙晓梅、伍彬

编辑:严江萍

责任编辑:李冬军

值班主任:蒋晓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