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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原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李达球拟获减刑9个月

2017-11-04 广西新闻网


11月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李达球减刑案件的公示。


公示称,2017年11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秦城监狱以李达球获得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李达球原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区总工会主席,2013年7月落马,2014年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后关押在秦城监狱服刑。


公示称,2017年11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秦城监狱以李达球获得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如果此次公示通过,并经过北京市第一中院的审理,那么意味着李达球将获得减刑。


▲李达球(资料图)


李达球出生于1953年10月。他曾长期在广西的多个地市任职,2008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成为副部级官员。

2013年7月,李达球在任上被查,两个月后的9月4日,他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被同日“双开”。“双开”通报称,李达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


据新华社报道,2014年10月13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李达球受审(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达球在担任贺州市委书记、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钟山县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达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李达球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配合追缴查扣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达球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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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日报公众号综合、新华社、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政事儿

编辑:张晓微

责任编辑:蒋晓伶

值班主任:叶焱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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