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自由职业者也可自愿缴存公积金?南宁有望推新政!
在不少人印象中,缴存住房公积金
似乎多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才有的福利。
而今后,
在南宁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
或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3月14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关于征求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代拟稿)》(下文简称《实施办法》)的意见公告,公告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人员(下文简称自愿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覆盖范围
《实施办法》在设定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上较为宽泛,涵盖了各种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在缴存年龄上规定为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业务办理方式
1.委托银行代办。
2.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服务平台(网站、微信、APP) 办理。
专户设立
根据《实施办法》,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自愿缴存归集专户,下设各缴存人公积金帐户。
在缴存账户管理方面,根据《实施办法》,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账户。
缴存比例
《实施办法》还规定自愿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及计算方式、基数调整周期均比照在职职工。如果自愿缴存人发生信息变更的,参照现行的在职职工缴存政策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25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非销户提取
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租房自住的;
(三)以贷款方式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如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应以约定提取或按月冲还贷方式办理,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还贷本息,直至结清。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
公积金贷款
《实施办法》指出,自愿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可委托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理和发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履行贷款复核及审批的职责。
风险处置
此外,《实施办法》还指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时的月缴存额,在贷款结清前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执行受托银行的贷后管理制度及风险处置等有关规定,如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具体内容请点击下载☞《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代拟稿)》
目前办法还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18年3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
电子邮箱:nngjjgjk@qq.com
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2楼归集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1-57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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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晚报
编辑:李瑞华
责任编辑:蒋晓伶
值班主任:叶焱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