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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定了!遇到这8种情形,广西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2018-04-09 广西新闻网


注!意!

国务院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

新的条例中明确提到,

8种情况下,物业费可以不用交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删除1个条文,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

☟☟


1

《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修改4个条款,删除第五十九条。对其中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网络图片)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增规定


新《物业管理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物业管理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2

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有和我们生活关系比较大的内容吗?



当然有,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出现下面这8种情况,

您可以理直气壮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新《物业管理条例》还指出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

所以大家还是多要了解一下!

您GET到了重点吗?

快扩散!点个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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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法制日报

编辑:张晓微

责任编辑:蒋晓伶

值班主任:叶焱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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