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葫芦娃,广西这家公司欲哭无泪……赶紧查删你的朋友圈,会出事的!
葫芦娃是许多80后、90后心中的
经典动画片,
一唱“葫芦娃,葫芦娃,
一根藤上七朵花……”
就能牵动大家对童年的美好回忆。
时过境迁,
80、90后都已经成为
“孩儿他爹、孩儿他娘”了,
童年记忆中的葫芦娃们
在救了爷爷之后,
也没闲着,
演个电视剧,
为游戏代个言……
三不五时地蹦出来,
以热搜的形式陪伴在我们身边。
(小编手绘“7个葫芦娃”概念图)
用葫芦娃打情怀牌的商家们
赌对了一次又一次。
30多年的葫芦娃大IP,
挥之不去的集体记忆。
不过,
一不小心,你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侵犯
《葫芦娃》出品方的作品权。
2015年9月4日,广西某网络公司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娶1个广西女人等于娶了7个葫芦娃!友仔们赞成吗?》一文。
文中称广西女人“打老公时是大娃、八卦时是二娃、逛街时是三娃……”等,为了形象表达意思,文中依次选用了7个葫芦娃的形象作为配图。该篇文章因为文图轻松活泼,在微信朋友圈里被广泛传播。
(为避免侵权,此处不放图)
传来传去,今年初,文章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相关工作人员看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广西某网络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葫芦娃”图像,侵犯了该厂“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将广西某网络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就该厂对享有“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实即涉案文章的内容及其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提交了证据。
青秀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就著作权人的认定、著作权的内容及赔偿标准的确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进行了说明。此时,广西某网络公司也意识到,该公司的无意之举,可能确实侵权了。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广西某网络公司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共计1.6万元。
近几年,
围绕“葫芦娃”这一国产IP的官司打了不少。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后的新作品(衍生作品)由改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葫芦娃官司的背后,
是国产版权意识的觉醒。
虽然有人质疑上海美影“维权过度”,
但不可否认,
随着互联网环境的不断完善,
知识付费风潮的兴起,
民众的版权意识开始觉醒。
我们越来越懂得尊重智慧成果,
愿意为知识买单。
法官提醒
每天看微信朋友圈,阅读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已经逐渐成为大家的阅读习惯,不少公众号运营者为吸引更多的流量点击,所发文章往往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由此,侵犯他人著作权,尤其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一不留神就可能会侵权。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遇到好玩好看的网络图片都会随手保留,包括摄影照片,动漫美术作品等。有些图片往往不知来源、不知作者,在发布朋友圈时也就随意上传了。
殊不知,此举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因为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另外,一些自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发布文章时,往往缺乏事前的监管,甚至抄袭传统媒体文章,还有一些企业公众号,在网上随意吐槽,也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权。
新闻多看点
4月25日,广西召开版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公布了2017年广西十大版权保护典型案件。↓↓
1.南宁市“皮皮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该案为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并被国家版权局列为“剑网2017”专项行动全国20起典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之一。不法行为人陈某某、魏某某、覃某在经营“皮皮小说网”期间,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多达41000部,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3人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犯侵犯著作权罪,处以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2.南宁市“威盘网”侵犯著作权案。该案为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南宁博大全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威盘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盘向公众传播多首音乐作品。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河池市“爱丫丫影视网”侵犯著作权案。黎某某经营个人网站“爱丫丫影视网”期间,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侵权盗版影视作品、电视节目。河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4.桂林市七星区莘莘文印轩侵犯著作权案。黄某经营打字复印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印大学教材92本、教材散页1580张向学生出售。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其处以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5.桂林市雁山区学友文印工作室侵犯著作权案。颜某某经营打字复印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印大学教材57本向学生出售。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其处以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6.北海市合浦县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王某某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合浦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其处以没收光盘500张,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7.桂林市全州县涛涛日用品百货批发部侵犯著作权案。谢某某经营日用品批发部,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并销售商品获利。全州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对其处以没收侵权作品及非法经营所得2976元,并处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8.桂林市雁山区博雅文印部侵犯著作权案。秦某经营打字复印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印大学教材29本向学生出售。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其处以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存储教材电子版的电脑一台,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9.桂林市七星区优优文印店侵犯著作权案。欧阳某经营打字复印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印大学教材24本、教材散页180张向学生出售。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其处以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存储教材电子版的电脑一台,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10.桂林市全州县源通音像店侵犯著作权案。王某某经营音像店,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全州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对其处以没收侵权音像制品光碟两百张,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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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新闻网综合、当代生活报
编辑:张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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