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酒后掉入污水井死亡,法院一审这样判......
一年前,
南宁一男子与两位朋友喝酒后
独自走路回家时,
误入垃圾转运站后,
不幸掉入 3 米多深的污水池内死亡。
之后,男子母亲
将与其饮酒的两名朋友及环卫站诉至法院,
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 60 余万元。
近日,法院宣判了!
意外:男子聚会后步行回家,掉入污水井死亡
韦某、苏某和梁某是年龄相仿的朋友,去年8月29日凌晨,三人相约在南宁市江南区菠萝岭一烧烤摊喝酒。其间,三人喝了12支640毫升的啤酒。当日凌晨3时20分左右,三人喝完酒后,梁某骑电单车回家,韦某与苏某顺路,由于担心苏某喝多了,韦某便先送苏某回出租房,而后独自走路回家。
污水池
当日凌晨5时许,韦某走进菠萝岭垃圾中转站,掉入该中转站内一打开井盖的污水井内。该中转站工作人员听到呼救声后,上前查看,但未发现有人,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该污水井水面有人,也未听到有呼救声。后用竹竿对污水井检查,发现水底有异物,但由于水底照明条件受限,且井内沼气浓度非常高,极易发生二次事故,随后通知消防前来打捞。
污水池
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从该污水井内打捞出韦某,经120急救中心人员现场抢救,确认韦某已经死亡。在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未见明显暴力损伤”。
争议:环卫站和酒友,谁该为意外担责
年仅24岁的独子意外死亡,韦某家人无法接受。去年10月底,韦某的家人将江南环卫站和苏某、梁某一起告上江南区法院,共索赔62万余元。
韦某的家人认为,菠萝岭垃圾中转站属于江南环卫站管理,在该中转站大门可以随意进出,污水井盖打开,却未设置任何障碍物和安全提示,且无人监管。苏某、梁某与韦某喝酒至凌晨,未劝阻其饮酒,也未对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任其走路回家。他们对韦某的死亡应承担连带责任。
菠萝岭垃圾中转站
对此,江南环卫站反驳,他们对韦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担责。该垃圾中转站工作区域内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每天工作时间为凌晨4时起。事发当日,韦某在工作时间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垃圾中转站的工作区域,因醉酒导致跌入污水井内造成死亡,与江南环卫站无关。事发时,工作人员已及时报警求助,尽到了安全救助义务。相反,韦某连续喝酒几个小时,无法证明是完全清醒的。对于喝酒后出现的法律后果,韦某和酒友责任自担。
菠萝岭垃圾中转站门口牌子写着“环卫工作区域内,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而苏某和梁某辩称,他们在喝酒过程中,没有劝酒、逼酒,也没有醉酒。饮酒结束时,韦某意识清醒,行为正常,没有出现不能自理需要照顾的情形。宴请是正常的社会交往,如在此过程中不分事由,只要共同饮酒就要互负法律责任和义务,显然有悖社会常理。韦某是掉入垃圾中转站污水井致死的,和他们饮酒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他们不该为此担责。
一审判决:环卫站未尽义务,承担四成责任
环卫站和两名酒友,到底谁该为韦某的死亡埋单?法院认为,江南环卫站所管理的该垃圾转运站位于居住人群相对密集的社区,应负相对于位于人少偏僻区域的垃圾转运站更高的注意义务。江南环卫站自认只要是工作时间,垃圾转运站的大门都是开启的,事发当日亦是如此。开启的大门并无门卫管控,且自大门至事发地点的院内,亦无足够的照明设施。
事发地点污水井的井盖在事发前打开,垃圾转运站在开启一个危险源的同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韦某不管因何原因进入垃圾转运站并掉入污水井导致死亡,江南环卫站的不作为对韦某死亡,具有过错与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污水池
而韦某虽然事发前曾经饮酒,但证据显示饮酒结束时韦某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在进入并非对社会公众开放且可随意进出的垃圾转运站前,理应先予知会并获得准许。在天色未亮且照明不佳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观察院内情况及脚下道路。而韦某显然未尽到必要且足够之注意,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还认为,事发当晚,无证据证明韦某等3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逼酒等情形,饮酒结束时韦某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因此,作为同饮者的苏某、梁某对韦某的死亡无责。
结合韦某与江南环卫站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江南环卫站承担40%的赔偿责任,韦某自担60%的责任。法院经厘定,认定韦某死亡的各项损失为59.7万余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遂判定,江南环卫站赔偿韦某家人25.9万余元。
对于该判决,韦某的家人及江南环卫站均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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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早报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张海志、930老友记 记者 雷俊
见习编辑:罗珊珊
责任编辑:蒋晓伶
值班主任:叶焱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