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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广西这类用车有新规,标准这样定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

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日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印发实施,

各位公职人员注意,

这些红线都不能碰!



“公务用车”具体包括哪些车辆?


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网络配图)

公务用车标准如何?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网络配图)

配备和经费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离退休干部服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由设区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配备的越野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使用和处置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标准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互联互通。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调度使用公务用车,及时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录入信息系统,并定期将车辆使用、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网络配图)

严肃查处公务用车违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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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日报、当代生活报、来宾网

编辑:罗珊珊

责任编辑:蒋晓伶

值班主任:叶焱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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