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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原正处级干部被判14年,处罚金100万元

4月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林开庭二审永福县政协原主席刘永祥涉黑、受贿一案。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图为庭审现场。


一审被判14年,刘永祥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7日,桂林中院对永福县李佳涉黑组织一案进行宣判,该案为全国扫黑除恶以来公安部督办的广西第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李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15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另外37人分别被桂林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


在查处该案时,永福县政协原主席刘永祥为李佳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一事被牵出。在李佳涉黑案宣判后第二天,桂林中院对刘永祥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刘永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2018年12月28日,法院宣判现场。


“法检两长”二审同庭办案


4月2日上午,自治区高院在桂林中院刑庭开庭二审了此案。自治区高院院长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


图为庭审现场,自治区高院院长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


庭上,刘永祥称,认识李佳时,并不知道李佳一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李佳是拉着他的大旗,在外面干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而且对自己隐瞒了很多事情。他认为自己没有故意帮助和包庇李佳一伙,认为自己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受贿罪方面,刘永祥此前在接受调查时称,收到李佳赌场分红30万元,后改口称收到赌场分红5.3万余元。最后,刘永祥陈述,自己受了贿,愿意接受党纪的处分。但觉得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检方认为,刘永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永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自治区高院审理查明,刘永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以李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刘永祥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图为庭审现场。


二审审理认为,刘永祥作为永福县政协原主席,为李佳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入基层政协,向政治领域渗透提供帮助,严重威胁政权安全,并多次为李佳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政治地位,聚敛钱财及逃避制裁提供帮助和包庇,客观上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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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早报 记者邓振福

编辑:罗珊珊

责任编辑:陈丽婕

值班主任:利雪娟

值班编委:曾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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