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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一口气在上海买52套房!广西这名"红通人员"仍在逃

作为一名普通的工薪族,

买一套房无疑是人生中的大事!

可是有一个人,

却把买房当买菜一样,

在寸土寸金的上海,

20年前她一口气买下52套房,

出手如此豪爽阔绰,

当然,

用的不是自己的钱,

是公款!



百名红通人员黄艳兰

自2002年逃匿后,

她贪污公款买下的52套房的去向,

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2019年7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

依法公开开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黄艳兰

贪污违法所得没收一案,

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邓田英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及群众共90人到庭旁听庭审。


黄艳兰究竟是何许人也?


黄艳兰,女,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人,1961年9月20日出生,曾为桂林市依兰发展有限公司(原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桂林市检察院立案,2001年12月逃亡美国、加拿大,2005年5月23日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8年5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犯罪嫌疑人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该案系2018“天网”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利害关系人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书载明:1993年至1998年,犯罪嫌疑人黄艳兰利用担任原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桂林地区物资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财务规定,将发展总公司自有资金、向银行贷款、向其他单位借款(融资)共116708.09万元资产未纳入财务管理并将其中40004.96万元转入发展总公司开立和控制的二级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后黄艳兰直接或指使他人从上述期货账户转出57547.75万元,其中52895.22万元未纳入公司财务管理


1997年7月30日至1999年4月26日,黄艳兰伙同近亲属等人设立多家公司,以近亲属名义设立多个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将上述隐匿资金中的3000.35万元作为首付款,先后在上海市购买了52套房产。为非法占有上述房产,2001年至2002年,黄艳兰指使他人将其购买的房产部分虚假过户、部分出售、部分出租。


2002年8月14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对黄艳兰开展立案侦查,黄艳兰在检察机关立案后逃匿。


2005年,国际刑警组织对黄艳兰发布红色通缉令。黄艳兰至今逃匿不到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 


图为2018年11月15日宣判现场。


2018年11月15日,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33号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黄艳兰位于上海市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对黄艳兰贪污犯罪产生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依法向相关银行支付上述涉案房产按揭贷款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一审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黄艳兰实施贪污犯罪后逃匿境外。黄艳兰用于购买涉案52套房产资金来源于国有公司公款,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房产及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属于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其中部分涉案房产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相关银行对按揭贷款房产依法进行了抵押,约定了担保债权的范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黄艳兰实施了贪污犯罪,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黄艳兰贪污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申请没收的部分房产系支付首付款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相关银行对该部分房产享有抵押担保权,该部分购房欠款本息及实现上述权利的相关费用依法应当偿付相关银行,利息以按揭贷款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计算期间自各涉案房产欠款之日起至裁定生效之日止。


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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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桂林中院

编辑:莫雨田

责任编辑:覃鸿图

值班主任:蒋晓伶

值班总编:车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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