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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小车失控追尾,司机逃逸时又连撞5车…交警:涉嫌酒驾

7月19日下午,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发生一起私家车突然失控连撞多车的事故,造成4人受伤,而肇事司机开车逃逸。


当天下午4时许,36岁男子甘某驾车行至宾州镇金城路与府前路交岔路口时,追尾一辆正在行驶的电动车,导致电动车损坏,所幸电动车车手未受伤。


随后,甘某驾车逃离现场,当行至宾州镇宾莲路与宾中路三岔路口时,又连续碰撞3辆正在行驶的电动车及1辆自行车,致4人受伤。


▲事故现场


随后,甘某继续驾车逃逸,当行至新宾仁爱路时,又撞上停放在路旁的摩托车。




警方将甘某抓获,经现场检测,甘某为酒后驾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目前,该案已移交宾阳县公安局刑侦部门作进一步调查。


▲肇事车辆


据了解,事发后,4名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酒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

已经让不少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

已不能强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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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酒驾或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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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新闻网综合、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张晓微

责任编辑:利雪娟

值班主任:蒋晓伶

值班总编:曾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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