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名“保护伞”被“双开”!长期与涉恶势力团伙头目密切交往
今日(24日),
玉林纪检监察网通报了一起案例,
博白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国兴严重违纪
被“双开”。
玉林纪检监察网截图
日前,博白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国兴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玉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陈国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长期与涉恶势力团伙头目密切交往,勾肩搭背,纵容其违法犯罪,说情、干预案件查处,充当 “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查处涉赌场所、打击非法采砂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充当 “保护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涉嫌受贿犯罪。
陈国兴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人民警察,忘记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甘当涉恶势力“保护伞”;大搞权力寻租,收敛钱财,甘于被围猎;毫无纪法意识,知法犯法,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敬畏、顶风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玉林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国兴开除党籍处分;由玉林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此外,
昨日(23日),
岑溪市人民法院对
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黄某某作出一审判决。
索取财物400多万元 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获刑13年
宣判现场。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李德明供图
7月23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黄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某某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事先约定的回扣比例,单独或伙同同案人索取他人财物共427.43万元,其中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26.47万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0.96万元。2017年6月至11月间,岑溪市民政局在2017年村级两委换届工作过程中,先后3次组织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及新任支书、主任、村务监督委员等相关培训工作。为套取上述工作经费,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经合谋后,在结算和支付上述相关培训项目费用的过程中,采取虚开住宿费、餐饮费的方法向岑溪市民政局报账,共套取公款205437元予以侵吞。2014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同意从岑溪市民政局的公款中借款50万元,用于垫付岑溪市第二十征地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后黄某某擅自将其中的40万元公款以其家属的名义在南宁市购买房产,直至2017年8月才归还岑溪市民政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26.47万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0.96万元,共索取他人财物427.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公款205437元予以侵吞、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0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 融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韦汝江接受审查调查
来源: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李德明、玉林纪检监察网
编辑:张晓微
责任编辑:覃鸿图
值班主任:蒋晓伶
值班总编:刘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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