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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玉林一男子喝酒后死亡,家属向共饮人索赔27万


朋友聚会本是一件高兴的事,

没成想因为喝酒却“闹”出了人命,

最后还“闹”上了法庭。



36岁的陈某生在聚会喝酒后送医不治。痛失爱子的六旬父母悲伤不已,盛怒之下向与其一起喝酒的三人索赔27万余元,然而三名共饮人均以饮酒与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那么,共饮人该如何定责?遇害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月8日上午,玉林市陆川法院乌石法庭的法官来到陆川县乌石镇紫恩村委会,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现场。


案件回顾


2018年11月18日晚上8时左右,36岁的陈某生从陆川县横山镇清平村自己家中骑摩托车到距离自家18公里左右的陆川县城某KTV与同队叔伯关系的陈某权、刘某、陈某达唱歌喝酒。


次日凌晨3时左右,陈某生在回家途中跌倒,其本人受伤、摩托车损坏。交通警察发现后将其带回交警队,之后陈某生由家属从交警队带回家。回家时,家属发现陈某生酒气满身,意识模糊,便以为他是饮醉酒,遂将其放在床上休息。


11月20日下午5时左右,陈某生感到头痛难忍,家属急送其入陆川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其脑部严重受创且肺部感染,住院治疗43天后出院。出院时以及之后,陈某生均处于昏迷无意识状态,直至2019年5月31日死亡。



家属向共饮者索赔27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陈某生父母)认为,三位被告(陈某权、刘某、陈某达)在陈某生明显醉酒,意识混乱的情况下,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挽留其至酒醒,而是任由陈某生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从陆川县城回横山镇,导致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员,应连带承担陈某生死亡损失的6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7万余元。


三名被告则表示,饮酒与事故并无因果关系,陈某生在KTV时仅饮用了半瓶啤酒,且四人于当晚12时左右散去,散去时陈某生并未处于醉酒状态,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请求。


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展开了两轮辩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由于双方均坚持己见,不接受调解,该案将由法庭进一步核实案情后择日宣判。


同样的酒后闹出人命的悲剧

此前已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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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述这些案例,

你还敢任性劝酒吗?

这些法律知识先get下——


哪些情况 酒友要担责?


虽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爱喝酒的小伙伴一定注意: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

更不要任性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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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陆川县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南都市报
编辑:徐世杰
责任编辑:陈丽婕
值班主任:蒋晓伶
值班总编:曾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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