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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干部贪污低保金近500万元,获刑10年6个月

低保金是贫困群众的“活命钱”
是他们维持生活的最基本保障
但个别手握“微权力”的基层干部
却视其为“唐僧肉”


为追逐日渐膨胀的贪欲
广西一“80后”小官
钦州市灵山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原副主任余某利用手中的权利
把手伸向了困难群众的“救命钱”
10年来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近500万元的低保金
被她一点点地“啃”掉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10月12日,灵山县人民法院
对余某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余某被控贪污近500万元
获刑10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利用其在灵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工作,并负责国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城镇医疗救助金的受理、核对、汇总、提交发放等职务便利,通过多次虚增或伙同劳某(另案处理)等人虚增申请救助群众名单的方式,先后贪污国家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城镇医疗救助金共人民币4882036.35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余某贪污的款项属于救济性质的特定款项,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对其从严惩处。

余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余某及其家属已退出部分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238169.12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灵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余某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余某退赃的1238169.12元依法返还灵山县民政局,查封登记在余某和其丈夫宁某名下位于灵城镇某街的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依法返还灵山县民政局;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余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小官巨贪现象的本质就在于当事人无法遏制内心的贪婪欲望忘记了党员干部的初心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破坏规矩党纪国法决不允许小官巨贪现象的出现个别贪婪的基层干部必定会遭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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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法制日报

值班编辑:宾士雄

值班主任:蒋晓伶
总值班:曾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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