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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国务院安委会通报玉林“10·15”较大爆炸事故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
10月21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了
关于广西玉林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15”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此前报道:
陆川一企业反应釜爆炸,本网记者赶往现场中
玉林爆炸事故造成4死7伤,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
陆川爆炸事故现场空气质量达标,固态物料已收集

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截图。点击阅读原文↑


2019年10月15日11时10分左右,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北部工业集中区的广西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以下简称广西玉林“10·15”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经初步调查,该企业作为铸造机械制造类企业,违规擅自建设化工项目,盲目进行试生产,其树脂车间一台10立方米常压反应釜(产品为酚醛树脂,主要原料为苯酚和多聚甲醛)在试生产期间突然发生爆炸,详细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通报指出广西玉林“10·15”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事故企业法治意识十分淡漠,巧立名目逃避监管,在未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情况下,擅自建设化工生产项目并组织试生产,安全措施缺失、风险失控酿成事故。


二是地方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漏洞,事故企业未在化工园区,按照工商登记信息不属于化工企业,但实际上违规建有化工装置、使用危险化学品,地方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不全面、不彻底,归口管理职责不明确,对事故企业躲避监管、非法建设生产的行为失察。


三是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不落实,招商引资把关不严,事故企业酚醛树脂生产项目来源于广东东莞,因环保压力大而转移至广西,地方盲目承接埋下安全隐患。


广西玉林“10·15”事故爆炸发生现场。


通报提出,各地区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可能涉及化工项目的企业开展全面、彻底的摸底筛查,重点排查冠名“生物”、“新材料”、“科技”等类的企业,核查其经营范围是否含化工生产,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违规建设化工装置等,要特别注意违法租赁厂房或设备代生产以转移安全风险的行为。


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确定涉及化工生产与注册范围不一致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责令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


通报强调,各地区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和高压严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健全指挥机构,加强考核培训,落实安全责任,严禁赶工期、抢产量、超负荷生产,防止复产复工期间事故反弹。


要及早部署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等不利因素,制定“冬防”方案,强化重大危险源管控,做好防冻、防凝、防滑、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工作,加强巡检,保证各项防护措施执行到位,确保安全。


通报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力度,要注重源头准入和风险摸排,要高度警惕淘汰落后产能转移风险,坚决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项目落地,不断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扎实做好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工作,

不容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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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应急管理部、广西日报
值班编辑:莫雨田
值班主任:蒋晓伶
总值班:刘化良、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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