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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加工死因不明猪肉,卖给桂林多家餐馆和米粉店!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然而,你吃进嘴里的猪肉,
有可能是来历不明的死猪肉!


湖南籍男子曾某

购买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加工,

然后销售给桂林火车北站附近的

多家餐馆、米粉店。

近日,

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加工死因不明猪肉,售卖给餐饮店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曾某租用桂林市秀峰区莲花塘村村口附近一处用蓝色铁皮围起来的空地,通过购买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加工,销售给餐饮店。


1.2019年8月至9月,曾某向位于桂林火车北站的一家米粉店销售死猪肉,共计价款19409元。


2.2019年6月至9月,他向同样位于桂林火车北站的另一家米粉店销售死猪肉60斤,价款900元;


3.2019年6月至9月,他向一家快餐店销售死猪肉,共计价款5880元。


4.2019年8月至9月,他向在西门菜市一家制作销售香肠的摊位销售死猪肉,价款共计3310元。


至此,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曾某共向以上商家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制品得款价值人民币29499元。上述四家店铺将死猪肉加工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2019年9月27日,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正在加工的病死猪4头,共计668斤。经鉴定,检出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感染猪瘟病毒。


法院一审判决 有期徒刑二年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仍进行收购、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主审法官表示,曾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以曾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禁止曾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9.499万元,并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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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早报记者 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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