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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凶器朝无辜群众乱砍乱捅,致1死1伤!广西一恶势力团伙主犯改判死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温某兵等22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告人温某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判项,改判被告人温某兵死刑,缓刑两年执行。这是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对黑恶犯罪从严惩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又一起获得改判的案件。



被告人温某原、温某兵等22人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利用村屯内公共资金购买杀猪刀、钢管等械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一股以村屯村民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8年2月12日凌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相互纠集村屯数十名村民手持菜刀、杀猪刀、钢管等凶器一同赶到黄金镇“小河夜市”夜宵摊找此前与本村屯村民有摩擦纠纷的人打架。被告人温某兵等人持菜刀、杀猪刀等凶器在夜宵摊某包厢内朝无辜群众乱砍乱捅,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该案经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某原系恶势力组织者、纠集者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兵承担在聚众斗殴中直接捅刀致人伤亡的刑事责任。温某兵有自首可从轻处罚情节。温某原、温某兵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收到一审判决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恶势力犯罪团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无辜群众一死一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直接捅刀致人死亡的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温某兵应当判处死刑,可缓期执行。一审判决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亦未体现对涉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量刑明显不当,遂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兵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持械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持刀砍杀无辜群众,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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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天一剑、河池中院


编辑:莫雨田 实习生 韦懿珂

责任编辑:覃燕燕 

值班总编:曾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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