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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南宁这些人禁止骑行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车!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完善执法依据,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旨在解决城市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

1
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了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对象,包括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适用范围为南宁市6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青秀山风景区


▲停在路边的共享自行车。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苏华摄

2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

《办法》明确,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实施总量控制,要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并实行动态调整。南宁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确定各运营企业经营规模。


《办法》还明确,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放资源,指导、督促各城区、南宁交通投资集团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设置工作。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南宁市公安局,分别负责人行道和车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以及对车辆乱停放行为进行查处。沿街单位和个人也应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责任,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同时,鼓励住宅小区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对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的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南宁市公安局依职责,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3

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

在运营企业的具体运营责任要求方面,《办法》明确,运营企业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线上和线下运维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运维管理。


运营企业所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技术性能要安全可靠;按南宁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进行统一编码,具备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当使用阻燃材料,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运营企业要在南宁市注册并依法纳税,并实行用户实名注册,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同时,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加强对车辆日常的调度和停放管理,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等。运营企业还要将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运营信息等数据接入南宁市交通运输局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办法》还明确,在南宁市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


4

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办法》明确,用户要按照与运营企业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和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骑行、文明停放。


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同时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禁止违规载人。


▲市民在使用共享自行车。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苏华摄


5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信用管理

《办法》明确,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并与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辆运营数据的实时查询和智能调控;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做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围栏的审核工作。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动态增减配额的重要依据。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进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统一向社会公示。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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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张晓微

责任编辑:陈佳嘉

总值班:毛俊连 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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